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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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
一、主要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期货保证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保证金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时,按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时,按存入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回资金时,按划回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以及存入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应收货币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指期货交易所或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下同)划出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业务盈利形成的货币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货币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划回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回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划回的货币保证金利息时,按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结算单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货公司代理买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支付的交
割货款金额(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的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代理卖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收到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五)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支付代收的手续费时,按划转的手续费金额,借记“应付手续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返还的手续费时,按收到返还的手续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七)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交纳杂项费用时,按支付的有关费用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科目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尚未收回的货币保证金金额。
应收质押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质押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
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价证券办理充抵保证金业务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交易所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公司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货交易所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处置有价证券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代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处理参照前述(一)的规定。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
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非结算会员代客户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交易所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非结算会员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3.期货交易所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处置有价证券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尚未收回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应收结算担保金
一、本科目核算分级结算制度下结算会员(包括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下同)按照规定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结算担保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划出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出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算会员从期货交易所划回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回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算会员收到期货交易所划回的结算担保金利息时,按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