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制度(ppt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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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 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 当承租方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对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时,即可着手 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设备和供应商。 包括确定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对卖方技 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
(二)特征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 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 权利和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 定设备和供应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 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购买设备并 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人要对设备 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保 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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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代偿贷 款租赁”。这种形式适用于大宗设备的租赁。 出租人对耗资巨大的设备,无力独自承担给付, 或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于是以待购设备为抵押、 以出租出去回收的租金为保证,从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借得60%~80%的资金,自身 投资设备价款的20%~40%来购买设备,然后 将设备出租给承租方。这种租赁涉及的当事人 众多,关系复杂,出租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替 承租人进行信用担保的作用。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5、项目融资租赁。这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 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 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 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 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 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 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 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 式。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6、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 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 自己产品的方式。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 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 人和出租人是密切联系的关联公司,但属于两 个独立法人。在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时, 同样具备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特 征。工业发达国家的很多大厂商、跨国公司都 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 式推销产品。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 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 构成。其具体方式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 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 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 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按合同规 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 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 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人按合 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
(二)委托租赁阶段
选定设备后,承租方就可向某个租赁 机构(最好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提出租赁 申请,填写申请书,载明设备的名称、 品种、规格、性能、数量、制造厂商等, 并同时提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可行 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还 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单位。租赁机 构经审查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接受委托。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2、回租。或称“回租租赁”,是指承租 人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按账面价格或 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纸上买卖),取得急 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 回使用的租赁方式。其实质是把设备的 所有权转让出去,把固定资产变成现款, 从而扩大自身的投资能力。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3、转租。或称“转租赁”。是指租赁公 司同时具备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的一种 租赁形式。在此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 先以承租方的身份,从国内或国外租赁 公司或厂商那里租人用户所急需的设备, 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 采取转租方式,一般需签订两次租赁合 同,故用户需要支付高于直接租赁的租 金。
第十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 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 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 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1988年9月28日在 加拿大渥太华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 定:本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 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 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 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 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 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 下,租赁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 厂商手中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 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自己负 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支付保险 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以象征 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二)特征
1、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 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 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
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 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 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构 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整形式。
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 前提。其租期比较长,一般3年至5年,大型设 备可达10年以上。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 金额,足以偿付出租人购置设备的费用支出并 有盈利,故被称为“完全付清”的租赁。
(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与
相关立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融资租 赁关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 《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也只对传统租赁作了规 定,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调整仅在一些相关法 规、规章中有零星规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 这种立法状况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下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并成为制约其发展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为此,1999年3月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 租赁合同”,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 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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