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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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的法理分析
摘要:正义这词很早的时候就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它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和信念。因此它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够实现,它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只有通过一种外在的物质来表现出来,而法律的程序正义就是一种很好的表现方式。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形式,它通过具体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把抽象的正义通过具体的程序性操作来转换成具体形态的正义。现实中我国一般都是比较倾向于结果的正义,有时候就忽略了程序的正义,使程序正义的意识形态分离。因此,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对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正当程序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
在西方很多的思想家和哲学家都认为正义就是结果的公正,它是实体的正义。在法律领域,正义就是通过一切的法律活动来达到实体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可以称作为过程的正义,它指的是在一个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达到正义的要求。它与实体的正义是不一样的,它不要求达到结果的正义,只要能够保证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达到正义的要求就行。程序正义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它是一种过程的正义,要求使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待遇。第二,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要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有机会参加裁判的过程中去。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就是“参与”。只有让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案件中的裁判过程中来,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参与”作为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所以它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构成要素。
参与就是指与案件的利益有关联的人有机会充分地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过程,能够裁判员的判决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没有这些与案件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使诉讼活动的最后结果是多么的正确、
多么的合乎,也无法维护权利人真正的利益。参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表现出来:第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过程。如果缺
席就显得庭审的过程没有做到公正,就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第二,当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对自己的利益违背的举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
以直接进行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利害关系人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够对裁判者作出对自己有利益的判决。第三,利害关系人参加庭
审的过程就是裁判者作出积极的影响的判决。当裁判者采取自己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那么你这次的参加庭审的过程的活动就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裁判者不采纳你的证据或意见,那你就有作出正当的理由,作
出合理的解释。在很多的时候由于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或者没有作出相
应的解释,很难让当事人信服和接受。
(二)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合理性又可以称作为程序理性原则,在我们现实中到底该怎样才
能算是程序的合理性呢?我认为程序性合理性原则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判决的结果必须在经过庭审,还必须在采取证据,听取各方的
观点和主张情况下产生。如果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那么
这个案件的结果就不具备程序上的合理性要求。
第二,裁判者在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前应该充分的让控辩双方表达
自己的意见,只有在控辩双方的质证或者辩论的情况下,才能使程序性达
到合理性的要求。在一个集体的决策的过程中,每个参与案件的人就应该
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后在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做出决策。大陆法系的合议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的陪审团制度都是这样采取的,这些都体现了程序性的合理性原则。
第三,裁判者必须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下进行审判,做出合乎法律
的判决。裁判者作为对案件有极大影响的人,必须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才
能够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判决。如果案件受到外部的不利环境的影响,就有
可能是案件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因此,裁判者在一个冷静的、从容不迫
的裁判环境下进行案件审理,对于法官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因素。
第四,判决书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判决书不能作出一个合理合
法的解释,那么很有可能使控辩双方对案件作出质疑。控辩双方在无法知
道自己的观点是否得到法官的认可或者是自己参与案件是否对案件的结果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辩方的权利就相当于被剥削,没有
使自己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公众而言,如果不对案件的判决书作
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会使公众对案件的判决的正当性、权威性进行质疑,案件的结果也难让人信服。
(三)裁判者的中立性
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所谓中立性就是指不管双方是什么人,什么样的地位都一样的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裁判者的中立就是指裁判者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不作出对任何一方有偏向的判决。第一,判决者不能使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任何一方的近亲属。在三大诉讼法
中都有着关于与案件相关的规定制度——回避制度。三大诉讼法都作出具
体的回避的情形,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二,判决者在案件的审理
过程中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见。判决者不能因为任何一方的性别、种族、信
仰等原因而歧视一方,对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第三,判决者在案件未进
行审理之前对案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判决者不能有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
判断,必须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去对案件作出判决。第四,判决者不能再
外在上就让人认为是一个不公正、不客观的形象。第五,判决者不能受到
外在环境的影响,对案件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判决。当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裁判者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这样案件的审理才能得到公正
的判决。
(四)程序的对等性
所谓的对等性就是指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
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拥有一样的权利,法官对双方都一
样的对待,法律赋予双方同等的权利。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有很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