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资本金、明股实债和规范运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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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资本金、明股实债和规

范运作标准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对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内容包括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政策性开发金融、合作方式、金融中介服务、PPP、融资担保、出资管理、财务约束、产权管理、配合整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其他共17条。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角度,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中,涉及PPP融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点要求。其一,关于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其二,禁止国有金融企业为“明股实债”等违规操作变相融资;其三,要求PPP项目规范运作。针对以上三点要求,本文将重点做出解读。

一、23号文出台背景分析

(一)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增长速度快

23号文件的主体对象为国有金融企业。一般来说,国有金融企业主要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国有全资及控股的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各级分支机构)等,例如:

表一

我们认为将国有金融机构作为23文重点要求对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从宏观上看,经济结构失衡和经济周期性波动对金融部门影响最大,因此形成的风险也最大。其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为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的占比较高,然而,近些年由于个别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现状严重,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持续增加。根据Choice数据表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2016年达到1.7,比2013年同比上升70%,国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形势严峻。不过,随着2017年资管新规等严监管措施的出台,市场资金趋于紧张,银行同业负债成本上升,银行业通过加大杠杆运作快速扩张资产负债的趋势有所放缓。随着23号文件的出台,有望进一步控制银行的信贷扩张。

图1

数据来源:Choice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

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举债主体为融资平台公司(城投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等。根据图2和图3显示,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相比2015年同比增长17.6%;2014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比2010年同比增长129%,政府财政所需承担的偿还债务的压力巨大。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尽管地方各级政府在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有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的问题,且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因此,有效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规模,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债务的关键。

图2

图3

数据来源:Wind

二、23号文对PPP项目融资的影响

PPP项目按融资性质可大致划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形式。其中股权融资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基金、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信托、资管、保险股权计划等;债权融资形式主要有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信托贷款、保险债权计划等多种途径。在实际PPP融资过程中,

资本金融资问题、“明股实债”以及PPP项目规范运作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最新公布的23号文从资金供给方的角度重点强调了影响PPP融资的三个方面:

一是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参与PPP项目融资时,对于资本金的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二是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是PPP项目规范运作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下面我们将逐一解读23号文对PPP项目融资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其影响。

(一)PPP项目资本金来源问题

1.何为资本金?

资本金制度,源于《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该通知中对项目资本金早已有定义:“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国务院于2004年、2009年、2015年三次调整资本金比例(目前国务院对资本金比例要求如表2),资本金比例的调低可在特定领域中释放数千亿级的投资规模,可见资本金制度是宏观调控实体经济杠杆率的重要工具。PPP项目中,以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为主,此类项目要求资本金占总项目资金的20%。

表2

2. PPP中债务性资本金具体情况分析

在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中,由于存在资金规模庞大,动辄上百亿,以及项目周期长等问题,使得20%的项目资本金难以用投资方自有资金实现,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用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无论PPP融资采用股权融资或是债权融资的方式,只要投资人通过其账户以注册资本金名义向项目公司的注资都会被认定为资本金投资。因而在实践中,项目各主体单位通过大量辅助增信措施和多重资金账户划转等手段违规注资资本金,使得很难通过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等方式识别哪些资金来自于自有资金,哪些是债务性资金。

对项目而言,债务性资金无论项目盈亏均应偿还本息,计入项目主体的债务。非债务性资金是权益性投资,根据项目盈亏情况获得投资收益、承担亏损风险,计入项目主体的所有权权益。凡是构成项目本身负债的资金,都不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我们整理了目前PPP债务性资金的几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国发〔1996〕35号文规定,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下图中,社会资本通过融资取得2.5亿,并用于资本金出资。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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