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业务类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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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业务类型申请书
一、说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号:P1010579,下简称“本公司”、“我司”)于2017年4月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贵协会”、“协会”)的通知,要求对本公司开展的业务类型予以确认。
二、本公司回复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贵协会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贵协会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则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严格履行企业职责,保证所作出回复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基于上述承诺,本公司按照协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作出如下回复。
三、申请变更业务类型
本公司在贵协会原登记的业务类型为“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现申请变更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体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
四、申请变更原因
本公司成立以来,实际主营业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贵协会要求发型了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合规经营,按要求管理与披露。
因此本次申请变更后内容与本公司实际经营相一致。
五、合法合规经营承诺
根据贵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本公司截至目前,均实际按照上述要求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本次变更申请也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本公司郑重承诺本次申请变更后,继续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继续保持专业化经营。
综上,特此申请变更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体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