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与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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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与健康安全管理

一、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

1、所有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医院为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脱离辐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2、医院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负责。医院医务部负责将每次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工作的个人剂量档案中。

3、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必须在左胸暴露位置佩戴。个人剂量计的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进入辐射控制区以及参加辐射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处佩戴个人剂量外,还需加戴报警式剂量仪。

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1、辐射工作人员由医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验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健康档案保存至其脱离辐射工作后20年。

2、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云南省卫生厅指定的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健康体检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或应急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

健康检查,有辐射工作禁忌者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辐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检查周期一般为一年,发现有职业禁忌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按照体检机构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科室和本人。

离岗前健康检查:辐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辐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急健康检查:发生辐射事故受到异常照射或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受照工作人员应进行。

3、医院为辐射工作人员剂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改善工作人员离开医院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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