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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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

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

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

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国标委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标委办[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要求,围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这条主线,继续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工作方针,更加牢固地树立服务的观念、科学的观念和法制的观念,在“调结构、健全标准体系,保质量、着力提升水平,提速度、适应发展需求,增效益、讲求工作有效,强管理、建立法治机制”五个方面狠下功夫,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深入开展“强化管理年”活动,着力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一、大力开展“强化管理年”活动,努力提升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1.改革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努力提高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明政治纪律、落实政治责任,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发挥好标准的政策导向作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规划、立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备案以及上述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标准体系;加快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测绘标准化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测绘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条测绘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京交路建发〔2012〕27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2〕271号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为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京交工程发〔2011〕278号)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五册,分为工地建设、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适用于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重点建设项目。

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建设单位须将《指南》纳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与合同条款要将施工标准化要求作为评标与计量的要件,并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

同时,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指南》标准的项目专用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一分册工地建设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二分册路基工程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三分册路面工程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四分册桥梁工程5.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五分册隧道工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京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营造首都良好的标准化工作环境,促进北京市在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作好我市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北京市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北京市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第一节组织制度规范化一、构建逐级岗位责任体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体系图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副职)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附件2
编号:
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按照《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

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项目类别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全项填写;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除第九、十项之外,应全项填写。

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填写第五项,推荐性地
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填写第五项。

4、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

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5、申报书“编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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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原则、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章程是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维护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制定、修订、解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等作用。

为了确保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畅开展,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和流程,同时也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首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

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同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多个方面,如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标准化计划、协调标准化工作、推广标准化工作等。

其次,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委员会主要由学界、科研单位、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在不同的领域中,委员会的成员分别进行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标准工作组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此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最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程序。

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立项、制定、审批、批准、公布、实施、修订和废止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委员会还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规范和科学。

总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制定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为规范我国标准化体系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章程也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责,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开展标准化工作。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

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

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

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ll/T 714.1—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10—01【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系统结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接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现。

其他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支撑系统可参照执行。

【标准号】DBll/T 714.2—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2部分:符合性测试【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一10—0l【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符合性测试的测试方法和测试判定,并给出一套适用于DBll/T 714.1符合性测试的抽象测试套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国标委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1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行业标准的范围。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行业标准的范围应限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行业标准。

适量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鼓励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单项行业标准覆盖面,增强行业标准的系统性、通用性。

行业标准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行业标准交叉问题等需要调整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征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申报制定国家标准。

二、优化行业标准供给结构。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行业标准更多聚焦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逐步清理和缩减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管理、控制和统计分析处理。该系统可接收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中各类可管理设备的状态信息和故 障信息等,对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中各类可管理设备进行配置和复位操作,将所有运行信息和维护 操作信息记录并生成统计报表。 3.1.2
处置预案(Advance Preparation Treatment Project) 是针对系统运行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制定的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3.1.3 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 (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 指产品在规定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从一次故障到下一次故障的平均时间,是衡量一个产品 的可靠性指标(仅用于发生故障后经修理或更换零件能继续工作的设备或系统),单位为“小时”。
I
DB11/Z 384.17—2008
前言
DB11/Z 384《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 第 1 部分:总体平台结构; —— 第 2 部分:视频格式与编码; —— 第 3 部分:通信控制协议; —— 第 4 部分:传输网络; —— 第 5 部分: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 —— 第 6 部分:图像存储与回放; —— 第 7 部分:工程要求与验收; —— 第 8 部分:危险场所的施工与验收; —— 第 9 部分:图像资源及系统设备编码与管理; —— 第 10 部分:图像采集点设置要求; —— 第 11 部分:控制权限分类与管理; —— 第 12 部分:图像采集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 —— 第 13 部分:图像信息存储系统; —— 第 14 部分:手持移动终端联接技术要求; —— 第 15 部分:软件质量评价方法; —— 第 16 部分:视频图像字符叠加要求; —— 第 17 部分:运行维护要求; —— 第 18 部分: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 DB11/Z 384 的第 17 部分。 其他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将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制定,作为本规范的分部。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 局、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富盛星电子有限公司、信息产业部电子六所、北京邮电大学。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聂蓉、杨栋梁、宋国建、吕元元、杜振洲、姚世全、邓中亮、余和 初、楚林、娄健、许翠玲、宋银芳、马新风、汤梦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石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起草、审查、公布、备案,以及修改、清理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四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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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十一条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立项第十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五)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六)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的;(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六)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七)未确定组织实施单位的;(八)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

第十四条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

第十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程度;(五)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提出重点项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和合法性审查,在每年11月底前将通过的地方标准项目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提交完整的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从“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项。

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在11月底前完成补充手续。

第十八条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

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提出阶段明确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

归口单位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

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一致。

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立项。

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立项时统一确定。

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立项协调会。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协调,确定牵头行业主管部门。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就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结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

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地方标准立项。

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

确需增补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需提供市政府对相应工作的进度要求文件,并在每年6月底前提交立项申报材料。

经批准的增补计划是当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

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

逾期未能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项目(修订项目除外)。

行业主管部门对确因实际原因未按期完成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经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批准的时间前保留。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

终止的一类项目次年不予重复立项,终止的二类项目不予重复立项二类项目。

第四章起草和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下简称GB/T 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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