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6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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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用益物权
16.1 复习笔记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特点
①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②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③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皆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且不能依民事方式流通。因此,建立和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妥善处理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的利益关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益,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
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农地承包权的特点
①农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②农地承包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
③农地承包权的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权主要是基于民事行为取得的,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农地承包权的设立
农地承包权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农地承包合同设立。农地承包合同依法应采取书面形式。
(2)农地承包权的流转
农地承包权的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农地承包权依法转包、出和、互换和转让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1)承包人的权利
①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②对土地承包权的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
③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农地承包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承包费用,依约定方法和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农地承包权的消灭事由主要有以下几项:
(1)农地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的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3)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4)农地被依法征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国有土地;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两种方式:
a.出让方式;
b.划拨方式。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让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商品性,可为让与的标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可通过合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该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在剩余使用期限内依法继承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①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享有所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③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权利
④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①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
②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事由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④土地的灭失
(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事由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提前收回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是无偿的;
③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经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
④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供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居住、使用。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取审批的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行政审批。
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可供居住、使用;也可以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出租而转让、出租。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宅基地被收回或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