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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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管制进出车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维护校区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通行证种类

(一)通行证

1.办理范围:学校各单位公务车辆及学校在籍教职工个人车辆。

2.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3.每位有车教职工仅限办理一个通行证。

(二)临时通行证

1.办理范围:非在籍校内工作人员、校内商户、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车辆。

2.有效期限:一年。

二、通行证办理

(一)单位统一办理

各单位统一填写《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本单位加盖公章,交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统一到保卫处办理。

(二)个人单独办理

1.填写《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本单位加盖公章,交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

三、通行证的管理

1、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则(不得混用或转借他人),遵守园区交通安全承诺制度;

2、换车时应交回原证重新办理新证。

3、通行证应按照规定放在右边挡风玻璃下(前座乘员)方。

4、遵守园区行车限速,并按规定停放。

5、通行证遗失应及时到保卫处申请补办。

6、通行证在使用期间如有破损、变色等情况,可持原证到保卫处更换。

7、停车期间的车辆安全,责任自负。

四、违规罚则

(一)通行证

1、违规停放将拍照存档、登记车牌号码。第一次警告、贴违规通知单,通知所属单位;第二次依照学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扣除个人文明奖50元,通知所属单位;第三次取消通行证,并全院通报批评。

2、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视同无证,一律办理正常入校登记手续。

3、不听从保安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影响园区交通秩序和安全者,给与警告或取消通行证资格。

4、通行证借给他人使用的,第一次扣除精神文明奖50元,通知所属单位;第二次取消通行证,全院通报。

5、伪造通行证的,现场没收,罚款100元,全院通报。

(二)临时通行证

违规停车每次罚款50元,出借通行证每次罚款100元、伪造通行证现场没收并罚款200元,罚款交学院财务处。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旧版通行证有效期至月日。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所有。

保卫处

2016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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