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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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2011)沪恒律非字第号甲方:吴彬
乙方: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因坐落于闸北区地梨港路82弄44号的房屋拆迁事宜,现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崔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分两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乙方就坐落于闸北区地梨港路82弄44号房屋拆迁事宜进行法律服务:
1、就本案所涉法律问题接受甲方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2、就房屋权属进行调查;
3、协助甲方与拆迁公司进行协商、谈判;
第二阶段如甲方因上述房屋权属问题不能进行拆迁而引发诉讼,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四、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服务为止。
五、法律服务费用及条件
1、双方议定,乙方提供上述第一阶段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
2、乙方提供上述第二阶段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甲方应于向法院提交诉状前向乙方支付。
3、无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进行到哪一阶段,甲方均应按以下公式标准支付后期律师费:【拆迁协议确定的甲方所得利益—(拆迁协议确定的系争房屋所得利益的一半)】*5%。甲方应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作为后期律师服务费。
4、为甲方服务过程中的办案及交通费用等(包括差旅费、尽职调查中的官方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乙方凭有效票据向甲方报销。
该费用付入乙方以下帐户:
户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宁支行
帐号:096686-212180252410001
六、办案责任约定: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办案律师叙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提供本案有关的真实证据材料或调查证据线索,如发现甲方有陈述虚假事实或提供不实证据材料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指派的办案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指派的律师接受案件后,如因故不能出庭或不能完成甲方委托事务的,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
4、乙方所受指派律师在甲方陈述案情后,对本合同乙方接受聘请代理案件的可能性结果可作分析评价,但乙方不作任何法律结果的保证。
5、在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甲方增加服务内容,应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
6、如甲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履行的,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七、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条款要求变更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形成诉讼的,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完全理解并清楚,并应签署确认。
八、当事人谈话笔录及证据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乙方: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五楼电话:电话:8621-51688900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60
联系人电话:办案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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