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矛盾中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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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解矛盾中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正确面对和处理劳资纠纷探讨

今年二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梯次展开,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活动频次加快,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劳资纠纷呈现出多发性、群体性、复杂性等特点,对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提出挑战。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此类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密切新形势下的党群干群关系,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资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社会在总体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人社部门受理的各类劳资纠纷案件逐年增长。2011年受理劳动监察案件**起,查处**起,涉及劳动者***人,追讨工资***万元;2012年受理劳动监察案件**起,查处**起,涉及劳动者***人,追讨工资***万元;2013年受理劳动监察案件**起,查处**起,涉及劳动者***人,追讨工资***万元;2014年一季度受理劳动监察案件**起,查处**起,涉及劳动者***人,追讨工资***万元。总体来看,当前劳资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劳资纠纷数量多。随着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尤其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部门的服

务职能不断强化,劳资纠纷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县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二是发生劳资纠纷的领域集中。从发生劳资纠纷的用人单位类型看,大多数劳资纠纷发生在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不规范用工行为,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用工主体不合法,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从劳资纠纷的类型看,主要以拖欠工资为主。从劳资纠纷的成因看,主要因企业管理不善,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三是劳资纠纷类型多样化。现阶段劳资纠纷仍以拖欠工资为主,但涉及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提高工资待遇等诉求的矛盾纠纷数量也逐年增加。此类矛盾纠纷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专业知识,单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传统式调解很难奏效,易形成上访上诉,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是群体性劳资纠纷增多。群体性劳资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企业,具有突发性强、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此类劳资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劳动者为达到诉求目的,动辄采取围堵单位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对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带来很大压

力。

五是劳资纠纷性质复杂化。在劳资纠纷中,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有些劳资纠纷,不但涉及劳动者与企业,还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部门或基层组织;有些劳资纠纷不但涉及劳动者工资,还涉及到工程款等;还有一些劳资纠纷仅靠人社部门的力量无法解决,涉及的领域往往跨部门、跨地域、跨企业,涉及范围广、影响大,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协调解决。有些劳动者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就找党委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党委政府部门,引发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个别劳资纠纷还掺杂了民族宗教、地区差异等因素,加大了调处的难度。

二、当前劳资纠纷的形成原因

当前劳资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私营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为了获取丰厚利润,尽可能减少劳动力成本,以少交或不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甚至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违法行为,达到节省企业支出的目的。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工资数额确定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没有话语权。二是劳资双方

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私营企业主拥有绝对的生产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也未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制,甚至缺乏预防劳资纠纷发生的意识。

(三)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某些管理行为和制定的管理制度本身就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造成用人单位用人难,甚至对国家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不满。有的劳动者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引起用人单位的强烈不满,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大。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有限,通常以劳动监察案件调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用工备案等方式方法为主。一方面,国家虽然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劳资纠纷,且有些劳资纠纷因为情况特殊,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县现有劳动用工备案企业***户,职工***人,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大面广,而劳动保障监

察大队仅有**名工作人员,执法力量明显不足,执法设施也无法满足现阶段需要。事实上,劳动者一旦遇到劳资纠纷就找政府部门解决,人社部门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职能部门,有时因为时间、精力、能力等原因,无法达到劳动者的预期或过高的期望,导致劳动者对人社部门和其工作人员不满,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三、应对当前劳资纠纷形势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的持续好转,对于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是我县经济转型跨越的重要时期,面对劳资纠纷的新形势、新特点,人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策群力,协调协作,妥善处理好重大及群体性劳资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调动人社、公安、城建、安监、工商、工信、公会及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联合作战能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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