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手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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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手续指南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77号)规定,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重点单位录用的经政策导向加分获准办理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应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

用人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取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材料要求办理落户上海户籍的手续。

一、直接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根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反馈的《2010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中心将集中打印并发放毕业生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相关材料(《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至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二、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需落户中心集体户口,须与中心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请在下载中心载),按要求整理相关落户材料并与中心预约集中办理,同时根据协议一并支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等费用。

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详见信息公开目录->办事指南“六、用人单位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须知”。

三、落户其它地址毕业生的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落户其它地址,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信息请向落户警署咨询。

请各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同时做好所录用毕业生申报资格的审核,并填写《2010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6月30日前反馈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冠生园路401号

电子信箱:rsdl@

附件:《2010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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