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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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非正规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更为突出。违规企业大都是一些小的、非法的、不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正规甚至知名企业有意或无意参与,比如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和亨氏均涉嫌其中。震惊全国的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者患肾结石或肾功能衰竭。截至2008年9月17日早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其中2名已死亡)。2008年9月对全国生产婴幼儿奶粉的108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

近几年我国曾被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食品黑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如下:敌敌畏炮制的XX火腿;病死母猪肉做太仓鲜肉松,双氧水处理黑肉松;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变质豆奶导致数千名学生中毒住院;XX冠生园制造的“黑心”月饼;用甲醛泡制的众多水发食品;有害矿物油炒制的瓜子;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毛发水”勾兑的酱油;用石蜡做凝固剂的XX火锅底料;违禁“工业盐”腌制的XX泡菜;到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掺“吊白块”的龙口粉丝;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XX三元“全佳”牌乳酸菌饮料霉菌多得无法用数字计量;价格低得出奇的假鸡精;糖精水巧妙勾兑劣质葡萄酒;果脯蜜饯微生物超标严重;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XX老陈醋;XX有毒猪油大量入市;使用福尔马林浸泡的

水发食品;XX“乡巴佬”食品;黑馅饺子;XX省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用猪粪浸泡的臭豆腐;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苏丹红”加工辣椒油;雀巢奶粉碘超标。

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与中毒人数与2004年以前相比明显减少,但是死亡人数增加极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和2010年全国X围内的抽查结果表明,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不足70%,其中大型企业合格率多在90%以上,而小型企业的合格率仅为50%左右。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综合性法律法规

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15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发布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发布,2001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的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1)综合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XX国食品卫生法》主要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使用工具及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施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XX

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产品。它是中国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依据。质量法明确了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规X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XX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11月,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并随后出台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1。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发布了《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X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XX大学2006年版。

等专门针对某类食物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1、针对新资源食品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4月5日发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对辐照食品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于2001年6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有关食品供应链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从食品的供给到食品的流通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惩罚措施。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对食品供应链进行约束,但是已经出台了一些监管食品产地环境、品种资源、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

3、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认证法律法规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的相关责任及法律责任,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安全认定的产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制定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4、有关食品进出口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XX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XX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XX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证,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监管检疫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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