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查重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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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通知
为保证我校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为导师服务、协助导师把好论文质量关,学位办决定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我校2014年秋季即将参加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检测。
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文检测方式
1、全日制研究生(包含博士、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2014年9月26日前,全体博士及学位办抽查的硕士,登录“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域名为/,进入“论文答辩”模块,将“提交答辩申请”、“提交论文信息”子模块的有关参数填写完毕,并在“提交论文信息”——“论文定稿”处,上传学位论文的word文档。
未被抽查的硕士,请在9月26前登录系统,按上述流程填写“提交答辩申请”、“提交论文信息”子模块的有关参数;并于9月26日后、学院送审5日前,在系统中提交学位论文的word文档。
2、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职教师、高校教师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
2014年9月26日前,学位办抽查的非全日制硕士,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院(系)安排专人负责将其论文的word文档汇总后,用U盘统一提交至学位办进行“查重”检测。
同时,提交电子版《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汇总表》(各地教学点则由负责教学的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院(系)安排专人负责)。
未被抽查的非全日制硕士论文,在学院、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送审5日前,由学院或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将其论文的word文档汇总后,用U 盘统一提交至学位办进行“查重”检测。
同时,提交电子版《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汇总表》。
二、论文提交要求
1.所提交电子版论文的格式为word,内容仅包括论文的引言至参考文献部分。
为保证检测资源的有效使用,提高系统的检测效率,检测系统要求必须删除word 文档中的图片、表格,文档的大小通常应小于1M。
2.文档命名方式为:学号_姓名_学院_专业.doc,如“212009001 _李明_经济
学院_金融学.doc”。
同等学力学员的学号用“同等学力”代替。
“_”必须使用英文半角字符。
为提高检测速度,请严格按照上述方式命名。
3.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请在最后的参考文献部分全面列出论文所引用的资料。
4.研究生和导师需确认论文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并对所提交论文的真实性负责。
5.每位研究生只有一次“查重”检测机会,不经学位办“查重”检测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三、论文处理流程
1.检测完毕后,学位办将全日制研究生的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返给各院系研究生秘书;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返给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或院(系)负责人。
由研究生秘书将结果通知全日制研究生本人,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或院(系)负责人将结果告知非全日制研究生本人。
2.文字复制比<1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文字复制比介于10%~30%之间的学位论文,由学位办提供检测报告单,研究生对论文进行进一步修改。
3.文字复制比<30%的论文方可进行论文送审。
4.在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需将电子版学位论文提交图书馆,之后学位办将对学位论文进行二次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见附件)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学位办不接受学生个人上报的电子版论文。
四、学术不端问责
对提交论文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答辩资格。
五、过往案例警示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中出现过数起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为抄袭、他人代写等。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
在处理过程中,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做出延期毕业、撤销学位等处理决定。
希望各位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急功近
利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研究生院学位办
2014年9月23日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 全校通报批评;
2. 延期一年答辩;
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1. 全校通报批评;
2.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1. 成立调查小组。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
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报告一般应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拟作出全校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或申请学位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拟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处理的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研究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
如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调查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内,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正本应由校学位委员会保存3年。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3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一条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 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
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严重地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位授予工作,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四条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五条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由中国海洋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署名中国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可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可建议相应期刊撤销已刊论文。
第十八条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