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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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字()第号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甲方为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向(以下称主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万元提供担保,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以下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担保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对的应收账款债权设定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所作出的承诺。
2、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失等。
3、根据相关合同及文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责任。
二、质押标的物范围:从年月日开始截止至年月日,在本条下述合同项下,销售给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不低于万)。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质押的应收账款成立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货运单据、发票、仓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回函)及时提交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质押债权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及上述证明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质押反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五、乙方开立甲方指定的质押账户,账号为,并实行甲乙双方共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银行提请变更印鉴申请。
六、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自书面出质通知书送达或以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该质押权人时视为移交。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出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账户的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交到甲方。
七、乙方提供质押的债券余额应满足下列公式:质押的债券余额* %+质押账户的回款资金≧甲方担保的未解除责任余额,乙方动用质押账户中的回款资金,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补足经甲方认可的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如果支付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或代偿物,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
将款项或支付工具或代偿物转交给甲方处理。由甲方负责领取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可陪同甲方前往付款企业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支付工具后,出具保管签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质押和贴现。前述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八、乙方每月末给甲方提供一份其加盖公章的已收账款明细表和证明资料(如发票、发货单的复印件等),甲方据此调整授保金额。
九、乙方保证:
1、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
2、本合同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为乙方真实、合法拥有且无任何争议或瑕疵,无民事、行政、司法负担,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与争议,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本合同签订后的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赠与、前一、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债权;
3、主合同与本合同的签署不违背乙方的章程和其他上级有关规定。
十、质押反担保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押的债权所得的资金应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上述债权。
十一、本合同为无条件、独立的、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解除、变更而受到任何效力或内容的影响;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转移贷款用途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贷款、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也不受乙方机构的变更、撤消或财力变化的影响。
十二、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1、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质押的应收账款被查封、冻结、没收且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3、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不生效;
4、质押的债券到期为实际收回;
5、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际债权。如乙方有意引导、暗示客户将已质押的债权划汇至非质押账户而不告知甲方,或未及时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至质押账户;有意违反主合同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权利无法依约实现;
6、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
十三、发生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乙方增加相应质押的债权或重新提供质押债权或其他甲方认可的反担保条件;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限制使用贷款或质押账户到账资金,或将质押账户的资金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中;
5、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如要求贷款银行提前回收贷款、终止贷款担保合同等。
十四、授保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收取应收账款,或直接从质押账户中主动扣款,或代替乙方行使债权,以收回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及授保本息、费用。
十五、乙方对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向甲方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履行代偿之日起两年。
十六、其他约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