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讲义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笔记
凌河小学
吴淼
第一章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定义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分类
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包括:路线、方针、政策、策略、措施、原则等。
三、教育政策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工作的出发点,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
地位:教育政策对教育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
第二节教育政策的形式
一、党的政策文件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四)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五)党中央的各部门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决议的政策性文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第三节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教育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二、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
三、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
(一)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三)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
第二章重要的教育政策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二)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
目前看法各异,但有几点是共同的:
1.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必须是教育社会关系。
2.教育社会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教育单位。
3.内容必须是教育行为所产生的。
上述概括为:我国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单位或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教育系统内部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规的作用
(一)确认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四)规范人们的行为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预测作用。
5.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二、公益性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四、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六、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规的形式和实施
一、教育法规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概念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一)教育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七部教育法律。
(二)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
(三)部门教育规章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依据这一规定。如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制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平等地位的,也有非平等地位的。
2.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特征。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义务的人或组织。其必须具备的资格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即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即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
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三类。
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人身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权利及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2.教育法律义务及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3.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之间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