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讲义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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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读本》笔记
凌河小学
吴淼
第一章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政策的概念
一、教育政策的定义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分类
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包括:路线、方针、政策、策略、措施、原则等。

三、教育政策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工作的出发点,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

地位:教育政策对教育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
第二节教育政策的形式
一、党的政策文件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四)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五)党中央的各部门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决议的政策性文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
第三节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教育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二、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
三、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
(一)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三)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
第二章重要的教育政策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二)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
目前看法各异,但有几点是共同的:
1.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必须是教育社会关系。

2.教育社会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教育单位。

3.内容必须是教育行为所产生的。

上述概括为:我国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单位或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教育系统内部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规的作用
(一)确认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四)规范人们的行为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预测作用。

5.教育法规具有强制作用。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二、公益性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四、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六、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规的形式和实施
一、教育法规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这一概念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一)教育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七部教育法律。

(二)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

(三)部门教育规章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依据这一规定。

如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等制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平等地位的,也有非平等地位的。

2.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特征。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义务的人或组织。

其必须具备的资格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即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即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
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三类。

1.物。

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人身权益。

主要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育法律权利及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2.教育法律义务及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3.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之间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

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包括作为、不作为。

3.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

(故意或过失)
4损害事实。

是指因违法行为或其他事实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客观事实。

包括人身、财产、精神、其他等。

5.因果关系。

表现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性联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责任的实施方式
(一)惩罚
1.民事制裁。

如赔礼道歉、还原修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由于过错给其他教师、学生或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2).违反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给学校利益造成了损失的。

2.行政制裁。

处分、处罚。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即未按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刑事制裁。

拘役、有期刑、无期刑、死刑。

(1).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或死亡情节严重的。

(2).教师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

(3).直接负责的教师如果严重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节学校
一、学校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学校的涵义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它的法律人格。

2.学校法律地位体现它的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

二、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九种权利。

(一)自主管理权
(二)组织教学权
(三)招收学生权
(四)管理学生权
(五)颁发证书权
(六)聘任教师权
(七)管理设施权
(八)拒绝干涉权
(九)法定其他权
三、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义务
(二)贯彻方针义务
(三)维护权益义务
(四)提供情况义务
(五)照规收费义务
(六)接受监督义务
第三节教师
一、教师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涵义
1.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是专业人员。

(学历、知识、符合相应条件)
3.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身份特征
2.职业特征
3.机构特征
4.使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二)学术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的义务
广义而言:
狭义而言:是指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通常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一)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
务。

(六)提高水平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四、教师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即未按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四节学生
一、学生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涵义
1.学校。

2.注册。

3.记录学业档案。

4.受教育者。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三)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点
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监护人责任。

二、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参加教育教学权
(三)获得经济资助权
(四)获得学业证书权
(五)申诉起诉权
(六)法定其他权
三、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的义务
(二)养成良习的义务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四)遵守校规的义务
第七节教育经费与教育设施
第五章中小学校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第一节教育行政违法
一、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内涵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

2.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二、教育行政主体违法
(一)私定规章侵犯受教育者及教师合法权益。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拖欠、克扣教师工资及对教师待遇不公。

(三)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教育行政公务人员违法
(一)玩忽职守
(二)挪用公款
(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以公谋私
第二节学校违法行为
一、学校违法行为的内涵
学校违法行为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侵害学生、教师权利,违背教育原则的行为。

二、学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违反教育政策、法规,利用学生进行营利。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出租、挪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三)乱摊派、乱收费。

(四)管理疏忽或适当行为。

(五)教育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

(六)私自加重学生负担,侵害学生权益。

(七)教育管理方式、手段违法。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罚款。

2.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歧视学生,侮辱学生。

3.随意公布考试成绩,侵犯学生隐私权。

第三节教师违法行为
一、教师违法行为内涵
教师的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管理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侵害学生权利,违背教师职责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
(一)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二)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三)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四)教师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五)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六)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七)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八)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九)教师奸污学生。

(十)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十一)教师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第四节学生违法行为
一、违反校规校纪
二、校园暴力
三、吸毒和赌博
四、盗窃、抢劫和性犯罪
五、敲诈及诈骗
六、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杀人
第五节家长和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公民违法行为
(一)侵犯师生人身权利
1.殴打教师、学生。

2.猥亵、奸污女教师与女学生。

3.诬告教师。

(二)家长侵犯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
(三)破坏学校财产,扰乱学校教育秩序
(四)非法办学,获取暴利
(五)家长窃取升学考卷,泄露国家秘密
二、法人违法行为
(一)非法招收童工
(二)非法招生,诈骗招生
(三)非法侵占教育用地
(四)引诱女学生从事非法服务
(五)施工单位违章施工或公共实施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六)诱使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不健康的音像、书刊、游戏)
第六节中小学校违法行为的预防
一、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
(一)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基础
(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证。

1.教育本身是培养人的活动。

2.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
政,不得乱用职权。

3.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去执行。

二、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一)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这是依法治校的前提。

(二)校领导要带领全体师生共同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一)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二)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对学生的综合教育
1.努力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
2.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的力度
3.强化社会教育,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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