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第16.1.3条规定:“竣工验收阶 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 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配合协调,按 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 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 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 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 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 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 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 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 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 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沟通 .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不可少 的一道程序,也是承包人履约建成后交付竣工验收的 一个过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完 成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自 检,并经工程监理机构组织了竣工预验收,由发包人 组织有关单位履行正式验收程序后,承发包双方办理 的工程交接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交工,发包人验收,是 工程项目管理终结阶段,承上启下,顺理成章的工作 沟通。
竣工验收具体又分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和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两个不同的验收主体和验收阶段。 《规范》对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交工主体和验 收主体进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阶段。没有经过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就没有 具备最基本的条件。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定义 .
《合同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可 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 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旦约定了竣工验 收的具体内容或事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即具 有强制性。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 收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 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5.移交竣工资料 .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 完整、准确,符合国|建设工程教育网|建筑站| 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 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 书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6.办理交工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 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办完交工手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 场,解除全部管理责任。
竣工验收目标,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 规定的工期和双方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决定的,包括 双方约定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凡是达 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承包人发出联系的书面 通知,并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工程竣工报告致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通知后,应在法律、 行政法规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 收。若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竣工验收,或不 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被 认可。
还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 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 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 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 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1.竣工验收准备 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 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 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 理基础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
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 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 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 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 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学院 徐小珊
概述
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念 : 《规范》第16.1.1条规定:“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 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 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设工程 就有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 终结阶段的重要工作。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全面考 核建设工程,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 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投产,发挥 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 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设 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过去执行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上一 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一020由“协议书”、“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在竣工验收条件中 增加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 程序等内容。
3.组织现场验收 .
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 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 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 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4.进行竣工结算 .
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核 后正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 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1)针对性,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项目,而不是其他项目,承包人必须 对施工合同承诺的项目目标负责到底,切实加 强项目管理。 (2)可变性,即承包人的施工项目是单件的、 可变的,一般不会重复,承包人按承包的项目, 无论是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其他工程,建成 后都要依法履行交工手续。
(3)专业性,即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不同, 如工业建筑的、民用建筑的、设备安装的、道 路桥梁的等,在交付竣工验收时,采用的技术 规范和质量标准也不尽相同。 (4)系统性,即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造 价高低,“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竣工验 收都是系统性的验收,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 主观的要求。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 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 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规范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是必 要的,对依法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规范》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术语,解释为:“承包 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 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 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客体具有 强烈的针对性、可变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规范》第16.1.2条规定:“竣工验收的 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规范》所指“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 条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 制性规定条款,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 行,不得无故违规、违约。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 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 行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 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 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 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