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公共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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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
农村公共投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公共产品投入
张伟平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杭州 310002)
摘要:取消农业税,减少了乡村两级组织的收入,公共产品供给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新形势下,应调整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思路,通过体制创新,大力发展公共产品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形式,完善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机制,以适应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公共产品;投入机制
农业税全免后,减少了乡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削弱了其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公共事业性支出会不断增加。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力度,从目前国家的财力来看,不可能承担如此巨额的公共事业投入,如果没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如何筹措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重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与类型
1、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也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数量规模,并表现出不同类型、类别和专业分工的组织形态,我国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预见,未来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得到较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大大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
2、类型
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及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发展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目前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自愿组合型、龙头带动型、中介服务型、产业协作型、农工商一体型、专业协会型等多种形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专业协会型,是指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型合作经济组织。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均可自愿入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协会又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技术协会,主要对会员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供信息、物资服务,帮助会员销售产品。另一种是合作协会,主要根据合作社的原则,具有社团性和合作制双重性质,是合作经济的初级形态。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2)专业合作社型,是指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农民入社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3)股份合作社型,是指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优点而发展起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主要在兴办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采取这种形式。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及投入形式
1、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
公共产品是指可以集体享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设施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性质划分,可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也可以划分为生产性公共产品、生活性公共产品和发展性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包括许多方面,如农村公路、农田水利、义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1]农村公共产品与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于这些公共产品有更强烈的需求。为此,应明确公共产品的性
质,根据其对社会公益的影响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适当的形式加以解决。
(1)纯公共产品。农村纯公共产品, 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当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对于这类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投入予以保障,以满足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2)准公共产品。农村准公共产品, 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 主要包括水利设施、医疗、道路建设等方面,这类公共产品应在政策的引导下,调动公众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农户、社区合作组织共同协调解决。
2、投入形式
按照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农户和社区合作组织共同负担的原则,将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大致分类并确定其相应的提供方式。按照公共产品的性质,对于不同的公共产品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
(1)纯公共产品的投入形式。这类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利益,只能体现社会效益,基本上不能体现经济效益,在取消农业税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公众集资的形式来解决,应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统筹解决。特别是在强调城乡统筹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应由政府来解决纯公共产品投入,并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适度的增长。
(2)准公共产品的投入形式。应区分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对于这类产品,完全由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对农民个人来说,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 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 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 成立专业合作组织, 通过合作组织将外部收益内在化, 提高供给效率。生产性公共产品,如农田水利、科技推广、信息服务,可在政府投入的引导下,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股份制合作制和合作制形式,调动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生活性公共产品,如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可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通过“一事一议”制度,采用合作制形式加以解决。[2]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中的作用
如果农户各自为战,或者依靠私人投资,将会使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或者供给过剩,并且效率低下,公众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农户具有联合起来的共同需求,通过规模经济来降低投入成本和使用费用。采取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形式筹集公共产品资金,以“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和“合同制”的形式运营,保护了广大农户的基本利益,突出了公共产品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宗旨。以合作制形式投入农村公共产品,解决了公共投入与现实发展需要的矛盾,公众利益与个人投资者利益的矛盾。[3]同时,采取合作投入方式,既解决了农民个人资金有限、难以进行有效投资的问题,也分散、降低了农民的投资风险,保证了公共产品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稳定和有效运转。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会员直接提供部分公共产品。从目前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产品,有一部分是公共产品,如教育培训、科技推广、信息服务等,对于这些方面的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方式来解决,而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这方面公共产品,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都不会达到专业合作组织的效果。[4]因为,专业合作组织直接面向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开展服务,与农民的利益最直接,也最符合农民的需求。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某些准公共产品的投入。某些准公共产品,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投入,使农村组织从这些服务职能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纯粹公共产品供给。目前,在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和农机投入方面,农民用水协会和农机服务协会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采用合作制筹集资金,可以使农民与公共产品的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改善公共产品的运营和管理。[5](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发挥沟通和协商的作用。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应积极探索“一事一议”制度的实现形式,为此,应通过组织形式和利益机制把广大农民联结在一起,使“一事一议”制度真正能够落到实处。“一事一议”制度,就是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办,只有使民众体会到民主,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才能使大家广泛关注和参与公共产品投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