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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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来不及上报批准的,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10%,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办法及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三)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四)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施工图设计合同;

(五)监理单位已经选定;

(六)有关征地、移民搬迁工作已经基本落实;

(七)已经办理项目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招标报告已经提前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招标人员情况表;

(三)内设机构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的招标业绩及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规范编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间隔时间,国家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十日,省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七日,地方小型水利工程不少于五日;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也可以采用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发售招标文件);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五)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之日不少于二十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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