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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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平政[2010]82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政府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树立并增强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六条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年取(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
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下列内容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申请;(二)行业用水定额;(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四)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五)国家产业政策。
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内容和该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结合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三)、(五)项内容参照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对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划用水指标通知书》30日内申请复核。在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条用水计划按年度分月、分用水性质下达,按季度分用水性质考核。
第十一条用水计划需要增加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