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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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保证协议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XX号
电话:XX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乙方承诺按本协议条款向甲方提供约定货物及服务,双方达成共识,共同信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1.1采购合同:包括供货保证协议、品质协议、环保协议以及相关生效订单,协议附件
和补充协议等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1.2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订单中所列产品。
1.4服务:指供需双方签订协议和订单等中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环保要求、交货条款、支付
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授权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的订单。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乙方依据相应规定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和服务。协议期内乙方应按协议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
三、协议要件
3.1 协议效力:本协议为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基本协议,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
行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于本协议抵触的
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协议为准。甲方客户与乙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于本
协议有冲突的,以有利于甲方客户的为准。
3.2 具体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按照以下第四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协议,乙方接受甲
方订单或免费样品需求之时视为具体协议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协议均受本
供货保证协议的约束。
四、具体内容
4.1 乙方考虑到后续的可得利益,在零配件被甲方确定选用后一直到使用过程中,乙方
应尽的义务如下:
4.1.1 乙方保证给甲方推荐使用的产品至少一年内不会停产,并保证在正常交期内
能供货给甲方和甲方客户。
4.1.2 如乙方的产品出现更新换代,按照《品质保证协议》对应要求向甲方提出申
请。
4.1.3 如乙方的产品在一年后宣布停产,按照《品质保证协议》对应要求向甲方提
出申请。
4.2 本供货保证协议和下面所指具体协议所约定的货物指乙方按甲方需求所提供的货
物,采购合同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免费样品需求合同以甲方的电子邮件或其他
书面文件为准。
4.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价格、付款条件以甲
方的书面订单为准。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
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意接受甲方订单;若无正当理由,
乙方不得拒绝接受甲方的订单。
4.2.2 免费样品需求:乙方具体供货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以甲方的电子
邮件或其他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根据与乙方事先协商的结果向乙方发出需求免
费样品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子邮
件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反馈视同接受甲方的需求;
接受甲方的书面需求后,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送货,否则即属违约。
4.3 交货:乙方应按其接受甲方的订单或免费样品需求将符合甲方和甲方客户质量标准
的货物,以甲方所需求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
费、保险费、装卸费。
4.4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和甲方客户书面同意的包
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订单的变更:甲方取消或变更订单时,需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
时内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接受甲方的订单变更。由此造
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品质保证协议》执行。若有违约,双方以《品质保证协议》所规定的违约条款执行,《品质保证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定价与结算
6.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保证其报价具有竞争力,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报价具有欺诈性质,甲方有权中止订单。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
的一切损失。
6.2 对账时间要求:每月3日之前提供上月电子档对账单对账,并于10日前完成对账
单的核对确及提供上月发票
6.3 付款方式: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并且发票入账后90天内以汇款、转
账或汇票方式支付给乙方相应货款。
七、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7.1 若事先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以广告或其他方式泄露甲方已经同意根
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实施。
7.2 除了那些乙方可以从公开渠道或以正当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外,乙方对任何从
甲方得到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甲方经营/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甲方在交
易谈判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乙方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协议终
止后,也不得透露给任何人。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将包含这些信息的所有文件
和材料退还甲方。
7.3 乙方向甲方透露的任何信息,包括图纸和文件等;除非乙方对此有保密标志和要求,
甲方对收到的任何信息进行使用或将其公开是不受限制的。
7.4 任何一方如遇政府法令或法律程序要求向第三方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提供,但
应尽快将此项事实通知对方。
7.5 除非经事先的书面通知,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部分或整体地使用对方的商标或其
他标识,也不得将对方的商标或标识与自己的商标或标识并用,或做任何的组合用
于自己的商标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即使是被另一方同意使用的,在本合同终止或
到期后,应清除和停止使用对方的商标或其他标识,一方因侵权或违约使用对方商
标或其他标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7.6 乙方的产品如应甲方的要求必须使用甲方的商标,则甲方的商标只能按照双方约定
的方法和方式使用在甲方采购的产品及包装上;并且乙方只能把这些产品及其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