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琼瑶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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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开庭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十二月五日开庭审里了受到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原本只预定进行半天的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律辩论结果进行了九个小时,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布判决。这显示出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

虽然舆论几乎是一面倒的“未审先判”,在被告于正根本还未有机会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就已经认定他是抄袭琼瑶的作品,但如果今天这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换成是路人甲和路人乙,从而让我们能更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来观察分析,今天法院其实已面临到了著作权领域当中极为关键而困难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如何判决,都将对未来整个中国的创作发展与文化产业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

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

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假如这两首词是先后写于当代(从而有著作权的问题),那么杨慎是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

又如,一位游客在黄山的迎客松景点拍了一张相片。就在几秒钟后,另一名游客也站到了同一个景点、对着同一个方向、使用同一个品牌的相机和同样的设定在同样的气候条件下另外拍摄了一张相片。结果这两个人的作品无论怎么来看自然是极度相近甚至一模一样。那么这其中有没有任何的抄袭或侵权行为呢?

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这两个例子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则便会产生非常不合理的结果。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两个取了相同景点的相片各自拥有著作权,不会相互侵权。而这也正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不及之处:任何的主题或思想本身,或者是只能做为表达某个思想的唯一或少许特定方式或场景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否则如果容许在前利用到这些场景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的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

无论是音乐、戏曲、小说或是电视剧,任何的创作几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是自己完全的创新,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寓含了既有的概念、情节、套路或是受到某个情境或既有故事的启发。全球在经过了三百多年的演进后,目前国际间的共同标准是,著作权只保护由作者的独创而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而不保护在背后的思想本身。因此,如果因为是是“所见略同”或是以某种表达方式来呈现一个场景是属于逻辑上的必然,两个作品纵使在表面上看似相近也未必就构成了抄袭或侵权。也就是其中还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论证,不能只凭着单纯的直观或感觉来认定。

一般而言,凡是愈抽象的概念或是功能性的事物就愈有可能被视为仍然属于“思想”的范畴,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愈是具体详细的特殊描绘或呈现,而且不具如何功能性的表达,就愈加能够得到保护。至于要如何认定,就涉及到每个个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了。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在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益所设计出的细致平衡工具,其实在使用上是受到一定局限的,并非如坊间所认为的那般无远弗届。

《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正是呈现出了同样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究竟两出电视剧归根节底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究竟只是做为编剧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还是属于琼瑶女士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以如何的标准做出如何的切割,都势将对未来所有的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

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

所以这次法院合议庭没有急于在庭审结束的当天就做出裁判是正确的。这个案件的出现正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法院能从法理上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的健全完善!篇二:琼瑶诉于正判决书文档

一、《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

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案将告一段落。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

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赔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

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

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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