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页·加入收藏·English 2011-7-14 9:02:08
安全生产技术计划工程设备人力资源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管理体制和投资政策及税费点击数:92 【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的政府管理体制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和国际法,能源资源由政府拥有,分配给私人资本从事开发。澳大利亚矿业开放度很高,政府一般不拥有和参与矿产资源的商业勘探和开发,私人公司则需为开采和销售矿产资源缴纳特许开发使用费。但政府在能源资源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政策制订和微观管理作用。
澳大利亚政府体系分为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地方(市、镇和郡)政府三个层次。与此相对应,澳能源资源的政府管理体制也分为三层,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地方政府在其中分别拥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
(一)联邦和州/领地政府的共同职责
1、培育、规划和建立宏观经济环境;
2、取消或减少影响工业竞争力的障碍;
3、通过制订发布地质科学信息,减少勘探商业险;
4、建立土地准入、勘探、开发、项目审批、安全和环境评估的管制框架。
(二)联邦政府的职责
1、制订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包括税收、货币、外资和贸易政策,制订或收取包括所得税和消费税在内的个人和公司税,审批金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外资购并项目。
2、制订、管理公司法和竞争政策;
3、制订外交政策,签订国际协议;
4、制订与土著地区土地准入及其环境有关的政策;
5、拥有离岸三海里以外的海上矿产和石油资源,负责日常管理,制订并收取海上石油特许开发使用费。
(三)州/领地政府职责
1、拥有陆上资源以及离岸三海里以内海上矿产资源;
2、管理和分配矿产和石油资源的产权、使用年限;
3、促进矿业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4、采矿运作管理(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等)
5、就生产的资源收取特许开发使用费。
(四)地方政府则负责审批与采矿项目有关的建筑计划以及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在土著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有关矿业公司必须事先与土地所有人协商并签订土地准入协定。
二、澳大利亚的能源资源投资政策
矿业是澳大利亚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2001-02财年,其产值占澳国内生产总值的4.87%,出口额占全国所有行业出口总额的27%,利润率高居澳各行业之首。而用于能源的煤和油气资源开发在矿业更是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按增加值计算,石油和天然气提取工业占据了全行业增加值的半壁江山,煤矿开采则占到了17%。因煤矿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提取收取的使用费高达33.12亿澳元,占总额的83.5%.
外国资本在澳能源资源开发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澳绝大部分大型矿业公司均为跨国资本控制。2000-01财年,澳外国投资审查局(FIRB)共批准外国资本162.7亿澳元投资于煤和油气项目,远超同期全澳采煤和油气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28亿澳元,包括土地准入、建筑、设厂以及机械设备投资费用)。2002-03财年,澳外国投资审查局共批准外国投资项目金额约734亿澳元。批准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以及资源加工行业的外资共166.7亿澳元,占澳吸引外资总额的17%,其中有70亿澳元流向煤和油气项目。
澳大利亚政府认识到了外国资本对其矿业发展的重要性,制订了一系列投资促进政策,鼓励国际矿业资本投资其资源勘探和开发。
(一)投资审查体制
按FIRB规定,投资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项目需经FIRB审查。但对于新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如外国公司投资总额在1000万澳元以上,需将项目建议通知FIRB,除非FIRB认为项目有损国家利益,否则新项目将获准进行;如投资额在1000万到1亿澳元之间的油气项目,FIRB通常不进行详细审查;若投资额超过1亿澳元,FIRB将对项目建议进行详细审查,一般也将予以批准。如欲购买总资产在5000万澳元以上的油气勘探或生产公司资产或15%以上股份,受1975年外国并购法案管辖。如目标公司的资产在5000万至1亿澳元之间,通常不用进行详细审查就能获准;如投资在1亿澳元以上,则需进行更详细的审查,除非有损国家利益,一般都能获准。但如外国政府或其机构欲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澳油气行业,则需提前报FIRB审批。
(二)项目许可管理
在澳从事能源资源的勘探和开发,需要根据资源的产权归属,向联邦或州、领地政府部门申请勘探或开发许可。最基本的许可有三种。
一是勘探许可,联邦和州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授予勘探商一定的年限并划定一定的地理区域,供其勘探。联邦和各州、领地政府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勘探许可的期限可以延长。勘探商应在规定地域内勘探并将发现的可供商业开发的资源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是关于已证明存在资源的保留租约或是矿产开发许可。在租约或许可期限内,持有人可进一步进行勘探。如资源勘探、开发商业不可行,持有人可在租约或许可期限内保有资源勘探开发权,待日后商业可行后再进行。申请人须提前指明矿藏发现的地理区域。勘探商在宣布发现矿藏区域后有两年的时间进行申请,并提供对该项目商业开发前景评估的情况。如资源发现被认为最终不可行,持有人可申请变更甚至取消勘探区域。此租约或许可一般只授予有关项目勘探商。期限一般为5年并可延长,每次延长时都必须证明项目开发目前仍是商业不可行。根据联邦对于油气资源保留租约延长申请的要求,申请人还须有关资源在今后的15年内可能商业可行。
三是生产许可或采矿租约。如资源商业开发可行,开发商可申请生产许可或采矿租约,进行采矿及相关活动。勘探商在宣布发现矿藏区域后有两年的时间进行申请,并提供该地区的详细开发计划。期限根据矿藏储量以及项目寿命而定。申请人须提前向有关资源部门申请环境许可。
此外,如勘探或开发区域为土著所有,根据1993联邦土著所有权法案,勘探和开发商在申请勘探或开发许可前还须与土著土地所有都商谈土地准入问题。
(三)税费及相关政策
外国公司投资于澳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须按澳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公司税、石油资源租税和特许开发使用费等。
1、公司税(Company Tax)
澳目前公司税按应税收入的30%征收,资本所得税也纳入公司税范围计征。折旧率基于工厂和设备的有效寿命计算,不考虑加速折旧。工厂和设备的有效寿命由公司自行决定,或按澳税务办公室的标准决定。
(1)税收抵扣
对于从事油气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公司,澳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抵扣政策,包括:
①勘探费用、运营成本可立即抵扣;
②2001年7月1日以后关于特定油气运输设施的资本费用可在资产有效寿命内抵扣;
③1992年8月19日以后发生的关于污染控制或污水管理的环保投资和费用可立即抵扣;
④因“环境影响报告”产生的成本,可在10年和项目寿命期两者间,选时间较短者并在期间内抵扣;
⑤如符合有关要求,199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与拆除海上钻井平台有关的特定矿址复原成本可立即抵扣;
⑥勘探或允许的资本费用可无限度进行抵扣,超出部分将计入该年度税收损失。
(2)折旧
2002-03财年预算中,澳联邦财政部公布了对设备有关寿命上限的规定,以确保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