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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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是否不能预见,也是要根据行为人综合情 况予以考察。
开始不能预见,但后来可以抗拒的仍应按 犯罪处理。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危害结果都已经发生了
异:*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根本无法预见和抗拒(或预见 了但不可抗拒,如果把两者都理解为意 外事件)
案例:
1、雨天甲上坡时叫坡上乙接枪滑倒 致死。
2、抓蛇人。 3、深山砍树压死人。 4、便衣警察劝架被人打成重伤。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要通过实 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作声,开枪,问伤着没有。(过失)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概念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理论上最早称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 后来称之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案例:
1、开车撞倒了人,昏迷,移人致林 中,开车逃跑(间接故意)如果压断两 条腿,塞住嘴,移人至深山勾(直接故 意)
2、把站在踏脚板的人甩下去(间接 故意)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 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也有两个特征,也称之认 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一点我们在下面 还要讲到。
无希望,即放任。
(2)客观表现不同:过:一般行为人在
事前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有的在事发当时会
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间:一般不打算也没有采
取任何措施。
案例:
1、果园周围拉电网、挖沟、树警示。 2、立“生死状”比武。 3、责任田,坐在炸药上。 4、警察值勤回来,遇一人在大树下
小便,问,不作声,跑,开枪。 5、失窃,醉酒撞门,喝问,警告,不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难点)
同:1、二者都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可能
发生;(实际上有些差别,过:在认识上认为
危害结果可以避免;间:则没有这一层认识)
2、二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1)主观态度不同:过:不希望危
害结果发生,并不是放任,只是过高估计了自
己的能力或客观情况; 间:既无不希望,也
2、过于自信的过失。(请同学下定义)
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理态度。其特征是:
(1)已经预见...... (认识因素)
(2)轻信能够避免 (意志因素)
如汽车司机刹车不灵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
过失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理论是很容易的,但在 实践中如果没有行为的真实供述却是很 难判定的:如对准两个小孩的中间射击; 手球犯规“打油”,1.2米高。不过,不 易区别也关系不大,因为都是过失犯罪, 在量刑上是一样的。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明知的程度不同,即认
识因素上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性或可能性;而间接 故意仅仅明知可能性。
(2)对危害结果所抱的态度不同,即意
志因素上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 意是放任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就是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 所谓的态度。发生,不违背他的本意;不发生, 他也不懊悔。
2、间接故意(由同学们下定义)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仅仅认为到 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到必 然性则不属于间接故意(如高楼推人), 而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漠不关心。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 中。有些罪要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构成 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 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 括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 动机。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要的主观要 件,也叫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 要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一定的影 响。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 态度。其特征是:
(1)应当预见...... (认识因素)
(2)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意志因素,
不好理解,但也是一种态度)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 务。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可能是有机地联系在 一起的。法律只是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才提出预 见的义务。
#实践中,间接故意大致有三
种情况: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 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毒杀妻子,却把自己的 孩子毒死了。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打一猎 物将在一旁的 小孩打死了。
*不计后果的突发性的犯罪,放任严重结 果的发生。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拔出匕首 捅人,不计是伤是死的后果。
根据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的认 识程度和所持的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
1、直接故意(由同学们下定义)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杀害结果 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 2、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 任.......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是否不能预见,也是要根据行为人综合情 况予以考察。
开始不能预见,但后来可以抗拒的仍应按 犯罪处理。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危害结果都已经发生了
异:*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根本无法预见和抗拒(或预见 了但不可抗拒,如果把两者都理解为意 外事件)
案例:
1、雨天甲上坡时叫坡上乙接枪滑倒 致死。
2、抓蛇人。 3、深山砍树压死人。 4、便衣警察劝架被人打成重伤。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要通过实 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作声,开枪,问伤着没有。(过失)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概念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理论上最早称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 后来称之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案例:
1、开车撞倒了人,昏迷,移人致林 中,开车逃跑(间接故意)如果压断两 条腿,塞住嘴,移人至深山勾(直接故 意)
2、把站在踏脚板的人甩下去(间接 故意)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 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也有两个特征,也称之认 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一点我们在下面 还要讲到。
无希望,即放任。
(2)客观表现不同:过:一般行为人在
事前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有的在事发当时会
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间:一般不打算也没有采
取任何措施。
案例:
1、果园周围拉电网、挖沟、树警示。 2、立“生死状”比武。 3、责任田,坐在炸药上。 4、警察值勤回来,遇一人在大树下
小便,问,不作声,跑,开枪。 5、失窃,醉酒撞门,喝问,警告,不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难点)
同:1、二者都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的可能
发生;(实际上有些差别,过:在认识上认为
危害结果可以避免;间:则没有这一层认识)
2、二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1)主观态度不同:过:不希望危
害结果发生,并不是放任,只是过高估计了自
己的能力或客观情况; 间:既无不希望,也
2、过于自信的过失。(请同学下定义)
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理态度。其特征是:
(1)已经预见...... (认识因素)
(2)轻信能够避免 (意志因素)
如汽车司机刹车不灵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
过失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理论是很容易的,但在 实践中如果没有行为的真实供述却是很 难判定的:如对准两个小孩的中间射击; 手球犯规“打油”,1.2米高。不过,不 易区别也关系不大,因为都是过失犯罪, 在量刑上是一样的。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明知的程度不同,即认
识因素上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性或可能性;而间接 故意仅仅明知可能性。
(2)对危害结果所抱的态度不同,即意
志因素上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 意是放任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就是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 所谓的态度。发生,不违背他的本意;不发生, 他也不懊悔。
2、间接故意(由同学们下定义)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仅仅认为到 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到必 然性则不属于间接故意(如高楼推人), 而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漠不关心。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 中。有些罪要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构成 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 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 括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 动机。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要的主观要 件,也叫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 要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一定的影 响。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 态度。其特征是:
(1)应当预见...... (认识因素)
(2)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意志因素,
不好理解,但也是一种态度)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 务。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可能是有机地联系在 一起的。法律只是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才提出预 见的义务。
#实践中,间接故意大致有三
种情况: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 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毒杀妻子,却把自己的 孩子毒死了。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打一猎 物将在一旁的 小孩打死了。
*不计后果的突发性的犯罪,放任严重结 果的发生。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拔出匕首 捅人,不计是伤是死的后果。
根据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的认 识程度和所持的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
1、直接故意(由同学们下定义)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杀害结果 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 2、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 任.......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