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公司的两个下属公司宁波甬联与镇海炼化进行合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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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编号:临2005-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关于本公司的两个下属公司
宁波甬联与镇海炼化进行合并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石化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就合并事宜,中国石化及镇海炼化将根据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发布联合公告,本公告乃中国石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与前述联合公告基本相同的信息。
概要
中国石化董事及镇海炼化董事联合宣布,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宁波甬联与镇海炼化签订了合并协议;及
(a)
镇海炼化董事同意向镇海炼化股东提呈该涉及注销所有镇海炼化股份的建议。
(b)
港元之注
就注销所有镇海炼化H股,向镇海炼化H股股东以每股10.60
根据该建议,宁波甬联将(i)
销价支付现金;以及(ii)
向持有所有镇海炼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宁波甬联新注册股
元,金额相当于镇海炼化总注册资本的71.3%。注销价较镇海炼化H股于二
本人民币1,800,000,000
零零五年十一月二日(即镇海炼化H股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前之最后交易日)香港联交所所
。
报之收市价每股9.450
港元,溢价约12.2%
条透过吸收合并方式实施。该建议须待下文「合并协议的主要条
该建议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84
款-该合并的条件」一节所述之条件获满足(或者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施。所有条件均
须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镇海炼化和宁波甬联可能议定之其它日期)获满足(除非获豁免,如适用)。于撤回上市日,镇海炼化之上市地位将被撤回。于镇海炼化获注销
登记时,镇海炼化将被解散并将不再存在。
亿港元。
宁波甬联对该建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76.72
中国石化及宁波甬联拟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给予中国石化以供中国石化及
其子公司之用的现有授信额安排支付该建议所需之现金对价。中国石化之财务顾问中金,确认
中国石化和宁波甬联具备足够的财务资源以履行宁波甬联在该建议之义务。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石化拥有1,800,000,000
股镇海炼化内资股,占镇海炼化已发行股本约71.3%
。于本公
股镇海炼化H股,占镇海炼化已发行股本约28.7%
镇海炼化H股股东合共拥有723,754,468
告日期,镇海炼化未发行任何尚待行使之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
镇海炼化章程的修改
根据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颁布的中国公司法,将于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公司进
天,
行合并交易时,其债权人向该公司索偿的法定期限,由公司经其股东批准及刊发公告后90
天,使
天缩短至45
缩短为45
天。镇海炼化董事相信建议修改将镇海炼化章程中有关通知期限由90
其与经修改的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一致,将对镇海炼化有利。
寄发综合文件
综合文件,其中载有包括该建议、合并及建议修改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建议之
推荐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为批准该建议及建议修改而召开的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书及临时独立股东大会通知书,将根据中国法律、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收购守则
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镇海炼化股东。
镇海炼化H股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镇海炼化之要求,镇海炼化H股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9:30起在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
以待刊发本公告。镇海炼化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9:30起恢复镇
海炼化H股买卖。
中国石化及镇海炼化的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该建议之完成须待下文所载之条件获满足(或
获豁免,如适用),因此该建议不一定生效。彼等于买卖中国石化股份和镇海炼化股份时务须
小心审慎。
镇海炼化董事拟于合并获实施时撤回镇海炼化上市地位,倘合并不获批准或失效,则维持镇海
炼化H股在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绪言
根据宁波甬联和镇海炼化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订立的合并协议,镇海炼化董事一致同意
向镇海炼化股东提呈该建议。
宁波甬联是中国石化为该建议和合并而成立的一间由其全资拥有的中国公司。中国石化是一家
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持有其约67.9%的股份,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国内其它非公众股股东持有其约9.5%的股份,公众A股
股东持有其约3.2%的股份,公众H股股东持有其约19.4%的股份。中国石化作为镇海炼化的控股
的已发行股本(即全部镇海炼化内资股)。下列图表是关于中国石化、
股东持有镇海炼化约71.3%
宁波甬联和镇海炼化的股份结构。
该建议之条款
条进行。
该建议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84
港元之注根据该建议,宁波甬联将(i)
就注销所有镇海炼化H股,向镇海炼化H股股东以每股10.60
向持有所有镇海炼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宁波甬联新注册股销价支付现金;以及(ii)
元,金额相当于镇海炼化总注册资产的71.3%。注销价较镇海炼化H股于二本人民币1,800,000,000
零零五年十一月二日(即镇海炼化H股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前之最后交易日)香港联交所所
。
报之收市价每股9.45
港元,溢价约12.2%
该建议需要获得有关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包括国资委、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如适用)
等的批准)。
根据合并协议,于镇海炼化获注销登记当日(在所有的条件已满足(或豁免,如适用)之后),镇海炼化被合并入宁波甬联,而镇海炼化将不再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存在。宁波甬联将为存续公(i)
镇海炼化的资产及负债(连同该资产上附着的权利及义务)及镇海炼化的雇员将由司。;及(ii)
宁波甬联承接。中国公司法和镇海炼化章程载有对此类「吸收合并」的规定。
根据镇海炼化章程,反对该建议的镇海炼化股东有权要求镇海炼化或其它批准该建议的镇海炼
化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所持有的镇海炼化股份。合并协议规定,如任何反对该建议的镇
海炼化股东要求镇海炼化或其它投票赞成该建议之镇海炼化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的
镇海炼化股份,宁波甬联将应镇海炼化或任何其它投票赞成该建议之镇海炼化股东之要求,承
担其对于反对该建议的镇海炼化股东的任何合理的义务。 中国法律和法规就在实质和程序上如
何确定「公平价格」没有行政方面的指导,因此,就程序上所需的时间不能给与保证。
中国公司法和镇海炼化章程亦要求镇海炼化就该建议通知其债权人。镇海炼化的债权人可要求
镇海炼化偿还债务或就该负债提供其满意的担保,否则,根据中国公司法及镇海炼化章程,该
建议不得继续进行。倘若镇海炼化独立股东于镇海炼化临时独立股东大会上赞成合并,镇海炼
化及宁波甬联将分别于镇海炼化临时独立股东大会召开后第二天就该建议发布公告通知各自的
债权人。倘任何债权人要求镇海炼化或宁波甬联(如适用)偿还其债务或就该项债务提供担保,
此等要求应在公告发出后的四十五天(在镇海炼化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建议修改的前提下)
内作出。根据中国法律,于上述公告规定期限后该等债权人将失去向镇海炼化或宁波甬联(如
适用)提出此等要求的权利。
注销价
每股镇海炼化H股之注销价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