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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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安徽省马鞍山市的甲钢铁公司与甘肃省天水市的乙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1000吨钢材通过火车由马鞍山市运至天水车站,运费由乙公司承担。
由于双方都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宋鱼水法官充分信任,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选择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属于上述五个地点中的任何一个,故该约定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案例二】甲是一个正在上高中的16岁的男生,一日在学校踢足球,由于和对方球队的同学乙发生冲突,甲故意用球踢乙的脸部,导致对方眼睛受伤。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甲之父丙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1)如果在法庭上丙与甲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是否应当以丙的陈述为准?
(2)如果在调解中丙愿意赔偿乙的损失而甲反对,法院应当如何处置?
答:(1)在本案中,甲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丙的诉讼地位是法定代理人,但尽管丙是法定代理人,由于涉及案件事实问题,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何况在本案中甲已经16周岁。
(2)法院在调解中可以根据丙的意愿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因为甲虽然是当事人,但他并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权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丙则有权对实体权利作出处分。
3.■【案例分析】【2013.10】2011年4月,河北省A机电公司向天津市B贸易公司购买一
批电视机,合同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合同规定:B贸易公司为A机电公司代运货物,货到付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A机电公司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机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
B贸易公司不同意,因此发生争议。
为此,B贸易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机电公司交付货款,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是合同签订地,因此,A、B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效。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4.■【案例分析】【2013.10】小张、小王和小李系大学同学,他们一起去某商场各自购买一
台华海牌计算机,买回后发现计算机质量有瑕疵,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于是三人分别起诉将商场告上法院。
问:(1)法院能否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为什么?
(2)华海计算机的生产厂家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说明理由。
答:(1)根据题意,小张、小王、小李三人所提起的均为有关产品质量瑕疵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要件之一。
因此,如果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则法院可以将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如果其中有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则不同意合并的当事人法院不得依职权合并审理。
(2)华海计算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案情,三位同学和商场的诉讼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和华海计算机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法院认定计算机质量确实存在瑕疵,则华海计算机可能因此则承担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5.■【案例分析】【2014.04】王某在某市铁西区新购住房一套,雇请该市铁东区的一家装修公司对新房进行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坏。
王某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给邻居造成的损失,装修公司不同意,于是王某向该市铁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铁东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铁西区法院管辖,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铁西区法院。
铁西区法院则认为该案应由铁东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遂将案件退回铁东区法院。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铁西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应该由铁西区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动产所在地为铁西区。
所以本案应该由铁西区法院管辖。
(2)铁西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因此,铁西区法院如果认为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将案件退回铁东区法院。
6.■【案例分析】【2014.04】小张与小王系夫妻关系,两人非常恩爱。
小王与婆婆关系不合,两人经常吵架。
在此情况下,婆婆来到当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
问: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在本案中,婆婆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资格。
婚姻关系存在于小张和小王之间,婆婆与他人的婚姻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替儿子和儿媳起诉离婚。
7.■【案例分析】【2014.10】2001年8月,甲、乙二兄弟共同出资在A市购置住宅一幢,共同居住。
几年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
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 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
2012年5月,甲退休后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
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A市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住宅在A市,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A市的法院管辖。
8.■【案例分析】【2014.10】甲向乙借款200万,逾期末还。
乙在起诉前得知消息,甲正准备转移资产。
于是乙便于2012年6月8日向法院申清财产保全,法院对甲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随后,乙与甲展开协商,但最终无果。
2012年8月5日,乙向法院起诉,却得知法院已经解除了查封:
问:(1)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合法。
根据案情,乙向法院申请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采取诉前保全,需以申请人提供担保为条件,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本案中法院并没有要求乙提供担保。
(2)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法院6月8日采取了保全措施,而乙到8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