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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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合同
签约地点:湖州德清
签约时间:2011 年12 月11 日需方(甲方):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杭州余杭区余杭镇新岩建材经营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的HEA膨胀剂、改性聚丙烯纤维用于工程建设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德清商会大厦工程
二、工程地点德清大道南侧,五里牌路西侧,县气象大楼东侧
交货地点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
三、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注:1、供货数量以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供应单上签收且盖章后的单子,并结合混凝土实际收货数量、配合比单子为结算依据。
2、合同约定的单价已包含制作费、包装费、运费、运输损耗、装卸费、检验检测费、配
套使用的/ 费用,为固定含税单价,双方均已考虑经营风险,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涨跌、政府政策变化、税收调整等)均不再调整单价。
3、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资料不得作为甲乙双方货款结算的依据。
4、/ 。
四、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第 3 项标准:
1、与样品及样品质量说明相同。
2、国家规定的标准:/
3、符合国家一等品的要求。且钎维长度≥1.5cm。
(二)样品品质及双方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乙方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排除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的适用,存在多个标准时就高确定质量要求。采用企业标准时乙方应提供相应标准作为合同附件。
(三)乙方供货时应根据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随车提供该批货物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及工程备案资料(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等资料)。
五、交货
本合同履行地为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送至商品混凝土厂现场并负责卸至指定位置,并负责按加入比例进行加料。
六、样品
1、乙方提供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对样品进行封存。封存样品由甲方保管。
2、乙方所供货物的外观、颜色、规格、型号、质量品质、性能、技术参数等应当与样品一致。
七、包装
在保证货物完好、清洁的前提下乙方自定,包装物不回收。
八、验收
1、货到商品混凝土厂后,由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收货凭证,收料员权限仅限于货物数量、规格的确认。所有材料收货凭证必须有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收料员签字认可且不得涂改,涂改的收货凭证一律无效,其他人员签收或乙方开具的送货单一律不予认可。
2、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封装货物发现破损或短少的可在 1 日内通知乙方更换、补齐,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天内提出,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
3、无论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检验,乙方均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保证质量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乙方质量证明文件与货物状况不符或系伪造、冒用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应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诈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不免除乙方质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作为乙方主张质量合格的依据,如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5、/ 。
九、货款结算及支付
(一)甲方指定程国平为本合同货款结算人,甲方其他任何人结算对甲方没有约束力,甲方指定结算人权限仅限于负责本合同项下指定收料员签收货物价款结算。
(二) 货款支付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货到工地经表面验收合格并结算后/ 日内支付结算款的/ %,以此类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款的/ %。余款/ %留作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2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退还。
2、待此工程完成全部±0.000后二个月内付总货款的70%,余款在主体结构验收后三个月内支付。
(三)款项采取以下第 1 种支付方式:
1、甲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甲方应及时将支票交由乙方收款人,支票开具日为付款日,乙方如拖延收款责任自行承担。
2、/ 。
(四)货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已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提供相应批次的货物《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及工程备案资料(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乙方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暂不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完备的资料。
(五)乙方应在付款日前五天提供当期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无需承担款项逾期责任。
十、多余货物的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多余货物可全部退回,退回货物的货款按供货单价结算,在总货款中扣除。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2 天内到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乙方承担,总货款中扣除遗弃货物货款的余款即为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因领取多余货物产生的有关运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书面文件的签收及邮件寄送
1、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文件应交双方指定人员签收或寄送至指定地址。甲方指定本合同
书面文件签收人为/ ,其权限仅为对书面文件的签收;乙方指定本合同书面文件签收人为/ 。
2、甲方指定文件邮寄地址为/ ,乙方指定文件邮寄地址为/ 。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间、方式交付货物,乙方未按约履行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选择退货并要求乙方返还货款、承担退货费用并赔偿损失;或要求乙方修理、更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争议解决前甲方有权暂不付款。
2、甲方选择退货的,甲方应保管至通知领取之日。乙方逾期不领取,视为乙方遗弃该退回货物,发生遗失、毁损,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迟延供货或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已供货物不退回的,款项支付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做好货物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乙方应依约及时、足额供应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3、乙方所供货物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并确保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乙方对所供货物承担 2 年的质量保证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日内至指定地点进行无偿维修或调换;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另行聘请他人维修或自行调换,产生的一切费用无需乙方确认即可在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