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例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所有,后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与原土地所有者——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收购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双方因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土地征收过程:2007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征收,用于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开发。
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2. 土地收购协议:2008年,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地块,总金额为2000万元。
协议还规定,村委会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3. 补偿款分配问题: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而不是全部归村委会。
开发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土地收购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土地原所有者的补偿。
4. 纠纷升级:由于双方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村委会拒绝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开发公司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购款。
村委会作为土地原所有者,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2. 村委会上诉: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不应全部归村委会。
3.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征收补偿款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者,包括村委会和村民个人。
然而,本案中,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双方已就土地收购价格达成一致。
法律法规土地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肥沃,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价值逐年攀升。
然而,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该村村民李某与村集体之间因土地证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李某原为XX村村民,后因家庭原因迁出该村。
在迁出前,李某在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块宅基地。
李某迁出后,该宅基地一直由其亲属代为耕种。
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李某得知自己名下有一块土地未办理土地证,遂向村集体提出申请办理土地证。
村集体在接到李某的申请后,认为李某已迁出该村,且宅基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不同意为其办理土地证。
李某不服,遂将村集体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具备办理土地证的主体资格;2.李某在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发生转移;3.村集体是否应当为李某办理土地证。
三、法院审理过程1.李某是否具备办理土地证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李某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具备办理土地证的主体资格。
2.李某在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发生转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迁出后,其亲属代为耕种该宅基地,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继承、赠与、买卖、互易等情形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
李某在迁出后,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
3.村集体是否应当为李某办理土地证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具备办理土地证的主体资格。
村集体在李某提出申请后,未为其办理土地证,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村集体为李某办理土地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村集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李某办理土地证。
村集体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边缘,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逐渐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村被征收土地后,村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分配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村委会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纠纷起因2019年,某市某村被纳入城市扩张征收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就补偿标准、分配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2. 纠纷经过(1)村民代表与村委会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村民代表认为,补偿标准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而村委会认为应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
(2)村民代表与村委会就补偿分配方式进行协商。
村民代表认为,补偿款应直接发放给村民个人,而村委会认为应将补偿款用于村集体建设。
双方意见不统一,导致纠纷升级。
(3)村民集体上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村民集体上访,要求村委会提高补偿标准,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三、法律分析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市场价格确定。
在本案中,村民代表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 补偿分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用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被征收人的安置。
在本案中,村委会主张将补偿款用于村集体建设,与法律规定不符。
3. 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村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四、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受理案件。
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提高补偿标准,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判决村委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并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村民。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例2讲课文档
第一页,共99页。
(优选)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与案例
第二页,共99页。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土地问题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案例
第三页,共99页。
国土部召开“全国土地 执法百日行动成果发布 会”,公布的有关数据, 2007年度全国土地执 法百日行动中共清查出 土地违法案件3.17万件, 涉及土地面积336.4万 亩;共收缴罚没款40亿 元,没收和拆除非法建 筑物面积2627.9万平方 米,移送司法机关 2797人,已追究刑事 责任535人。
——1997年1月13日,温家宝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第三十页,共99页。
实践表明
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真正能够从全国乃至 全体国民长远利益出发考虑保护耕地问题的, 几乎只有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优先考虑 的是发展本地经济(省级政府也是如此)。 因为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利益是慢 性的,毁坏耕地造成危害的影响也是慢性的, 而占地建设带来的利益却是短时间内就能看 得见摸得着的。
第四十一页,共99页。
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 下简称“9号令”)规定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 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 上的,要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按照非法批地的面积数额, 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百日行动成果
第四页,共99页。
土地的违法案件很大一 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为, 即政府为违法主体。据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 春披露,从土地违法案 件的统计当中,大致可 以分为非法批地、非法 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其中,非法占 地的案件,占所有案件 宗数的80%,非法批地 的案件占20%。
土地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某某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否合理,以及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区某镇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对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
该区域涉及张某某等农民的土地。
2. 征收程序(1)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征收期限等事项。
(2)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张某某的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了土地面积。
(3)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3. 补偿争议(1)张某某认为,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且未充分考虑其土地的附着物损失。
(2)张某某认为,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进行充分调查、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等。
4. 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提高补偿金额。
(2)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补偿标准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依据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考虑了土地的市场价值、附着物损失等因素。
虽然原告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第三人行为第三人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虽存在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等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已依法进行了补偿。
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权属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甲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复杂。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对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
2.甲主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3.在判断土地使用权归属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如果甲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则甲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5.如果乙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如购买合同、赠与合同等,则乙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6.如果甲、乙双方均无法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该土地归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某县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对该村部分土地进行征用。
在征用过程中,该村村民与政府部门就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村民认为政府部门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公,故拒绝签署征用协议。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集体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征用情况该村被征用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涉及村民100户,其中80户村民同意征用,20户村民反对。
政府部门在征用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了补偿。
2. 纠纷焦点(1)补偿标准:村民认为政府部门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土地价值。
(2)安置方式:村民认为安置方式不公,未能满足其合理需求。
3. 诉讼请求(1)要求政府部门提高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满意的安置方式,确保村民生活不受影响。
三、案件审理1. 诉讼程序案件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 法院判决(1)关于补偿标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征用过程中,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了补偿。
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实际需求,法院判决维持原补偿标准。
(2)关于安置方式: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安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规划安置方式。
鉴于村民反对征用,法院判决政府部门重新规划安置方案,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本案中,政府部门在征用过程中,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了补偿。
然而,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土地价值。
这反映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一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2. 土地征用安置方式问题本案中,政府部门在安置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导致村民反对征用。
这反映出我国土地征用安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安置方式单一、安置地点不合理等。
土地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因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决定在该区进行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占地约1000亩,涉及村民土地约200亩。
在项目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情况。
(2)对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3)对于不规范操作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应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2.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补偿标准不合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
(2)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仅限于货币补偿,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在补偿方式上,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保障等。
(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民对征收补偿政策的知晓度。
3. 征地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在征收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
(2)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确保村民知情权。
(2)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民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1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为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
2008年,村集体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耕地承包给村民,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村民每年向村集体缴纳承包金,并承担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
2018年,承包合同到期,村集体与村民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续签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 村民是否享有优先续包权?3. 纠纷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二、法律分析(一)关于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依法将承包地流转。
”因此,村集体在承包期内无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村民是否享有优先续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请求续包的,发包方应当同意,并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包手续。
”因此,村民在承包期内享有优先续包权。
(三)关于纠纷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1. 纠纷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3. 若仲裁机构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所在的区域被纳入了城市扩张范围。
为了推进城市化建设,当地政府决定对甲村进行集体土地征收。
甲村共有1000亩土地,其中耕地800亩,建设用地200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村村民应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与当地政府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遂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甲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引发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城市扩张区域,政府决定征收甲村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耕地每亩补偿10万元,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5万元。
3. 补偿方式:政府提出以货币补偿为主,部分村民可选择安置房。
4. 村民诉求: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安置房比例。
5. 政府态度:政府表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方式可行。
6. 矛盾升级:因补偿问题,甲村村民与政府产生分歧,部分村民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补偿纠纷,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补偿方式是否合理: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方式不合理,不利于村民长远生计。
3. 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村民质疑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四、案件分析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区位、市场行情等因素。
本案中,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补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等方式。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5•【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发布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一、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5年4月,郭某未经依法批准,多次擅自在耕地上挖土,破坏的土地面积占地40.6亩,形成的大坑最深达3米,有34.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15年9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郭某于15日内整理取土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按照耕地开垦费每亩1680元的处罚标准,罚款574534.8元。
该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届满后,郭某未主动履行。
2018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损坏的土地至今未恢复种植条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
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原因无能力对已毁坏土地进行整治、复垦,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
某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全面修复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周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被告作为地方土地资源保护和整治行政主管部门,在郭某长期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代为履行被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责任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恢复治理责任,以使被破坏的土地尽快得以恢复。
遂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对被破坏的土地代为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治理完毕。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2018年,某县政府启动了该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
由于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以及安置方案不符合其利益,导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 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公正?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2019年,部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公平,并要求村集体赔偿损失。
2. 法院审理(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某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参照了国家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等级等因素。
2)安置方案:某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安置村民100户,安置方案主要包括:房屋安置、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
其中,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不公平,未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3)村集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被告则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
3)村集体已履行告知义务,村民权益未受损。
(3)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故原告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故原告关于安置方案不公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逐渐成为城市扩张的重要目标。
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土地整治,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补偿标准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2. 安置方式问题: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不满意,认为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
3. 征收程序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前调解:在案件正式起诉前,当地政府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法院受理: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依法补偿和安置。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征收土地的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件解析1. 补偿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参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若政府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2. 安置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政府应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和生活需求,选择合理的安置方式。
若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安置。
3. 征收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告、调查、评估、补偿、安置等程序。
本案中,政府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不善,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2019年,该村村民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三、案件事实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该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此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但仍保留部分土地。
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不严,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见,导致部分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部分村民无法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虽部分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部分土地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
2. 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积极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院未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3. 关于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权属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利用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 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在任何国家,土 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都是国家的权力,违 反规划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是要治罪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更应有强有力 的管理土地的职能,这种职能不能削弱。”
——1997年1月13日,温家宝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实践表明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2)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86年《民法通则》在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 规定。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3)
基本法律——物权法
2007年《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 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 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246619
美国、英国城市化用了几百年时间, 我国城市化仅用了近30年。
2、结论
一是土地保护越来越严格。对耕地特别是
基本农田的保护将更加严格。
二是土地利用越来越节约。供需矛盾将长
期存在,必须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三是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对权利主体特
别是农民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 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 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 风。
三、如何管理土地
(一)行政手段 (二)法律手段 (三)经济手段
(四)技术手段
第二部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主 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镇(苏木) 村(噶查)级 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土地管理 法规政策与案例
王剑琪
二○○八年五月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土地问题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案例
国土部召开“全国土 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 发布会”,公布的有 关数据,2007年度全 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中共清查出土地违法 案件3.17万件,涉及土 地面积336.4万亩;共 收缴罚没款40亿元, 没收和拆除非法建筑 物面积2627.9万平方 米,移送司法机关 2797人,已追究刑事 责任535人。
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强调: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 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 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 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 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 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 开发
( 3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 节的不同,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 或者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真正能够从全国乃 至全体国民长远利益出发考虑保护耕地问 题的,几乎只有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 优先考虑的是发展本地经济(省级政府也 是如此)。因为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带 来的利益是慢性的,毁坏耕地造成危害的 影响也是慢性的,而占地建设带来的利益 却是短时间内就能看得见摸得着的。
百日行动成果
土地的违法案件很大一 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为, 即政府为违法主体。据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 春披露,从土地违法案 件的统计当中,大致可 以分为非法批地、非法 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其中,非法占 地的案件,占所有案件 宗数的80%,非法批地 的案件占20%。
从涉及违法的用地面积来看,主要是地 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 用地面积为80%,以公民、个人或者企 业违法占地的面积是20%。
(二)合理划分土地管理职权
在土地管理职权划分上,由权责同构向合 理划分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转变。
——有收有放。将宏观性权力上收,微观性权 力下放。
土地管理的宏观性权力,应当在中央和省级政府。 规划审批权、征收转用权、耕地开垦监督权、土地 供应总量控制权等。
土地管理的执行性权力,在市、县基层政府。土地 登记权、规划计划执行权、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权、 违法案件查处权。
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 责任、相关案例
(一)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 (二)非法供地 (三)非法占用土地 (四)非法转让土地 (五)破坏耕地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七)“以租代征”
违法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 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等。 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土地使用权 土地他项权利
地役权
抵押权 承租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规划计划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利用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动态平衡制度
土 地 权 力 制 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一级市场管理 土地市场制度 征收征用制度 执法监察制度 二级市场管理 土地税收制度 土地价格制度
以《宪法》、 《民法通则》 、 《物权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 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 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 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8)
重要文件
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4]28号,简称28号文件) 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简称31号文件)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 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
(以下简称“9号令”)规定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 亩以上的,要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按照非法批地的面积 数额,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根据31号文件要求,监察部、人事部、国土资 源部已组织对原 9 号令进行了修改,即将颁布。 修改后的“9号令”规定:
——权责一致。
(三)市、县政府的职责
市县政府的主要职权
土地登记权 规划计划执行权
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权、供地权
违法案件查处权等
市县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是“负总责”。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 二是保护耕地。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 田不减少。
三是保证辖区内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秩序混
( 1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 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如果 有徇私舞弊的,从重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甚至 开除的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 准用地的;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 基本农田位臵,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 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
1、修改《土地管理法》
2、制定颁布《土地法》
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权力制度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 地 法 律 制 度
土 地 权 利 制 度
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登记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立法基本情况
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土地法律政策展望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立法基本情况
(一)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1)
根本法律——宪法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4)
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修正 1998年8月29日修订 2004年8月28日修正
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5)
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
等进行了规定
乱要承担责任等。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和政策。 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做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土地权属 争议的处理工作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 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情况 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