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厂房完工使用未取得发票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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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厂房完工使用未取得发票如何入账
【问题】
请问我公司在建厂房已完工并使用,但未取得发票,请问该厂房是否要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该厂房于去年10月开始使用,是否要补计折旧?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对于贵企业已完工的厂房应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计税基础的确定请参照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补提折旧的处理,总局无明确规定,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自己区域的汇算清缴政策,大体都比较认同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补扣的也可以。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汇算清缴期内,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