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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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东居第十届居委会
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三、居委会职数采取等额提名候选人。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本届居委会成员应选7名,候选人8名。其中应选居委会主任1名,候选人1名;应选居委会委员4名,候选人 4名。
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四、本次选举大会设监票、计票、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共9名,其中总监票员和总计票员各1名。唱票、计票、监票人各2名,其他工作人员1 人。选举工作人员由居民代表提名,经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五、本届居委会换届选举采取居民代表大会集中投票选举的方式进行。
六、为了确保居民代表在选举时不受外界干扰,自由表达个人意愿,选举现场设立私密写票处、代写处。
七、居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居其他选民,也可以放弃投票。
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中画“○”;若投反对票的,就在候选人姓名的下方空格中画“×”。如果另选他人,在选票的空格内填上自己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一个“○”,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居民代表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除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外的且自己所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八、选票用黑色、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正确,自己清楚。填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和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
九、各位居民代表按大会制定的顺序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未超过全体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十、选举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居民代表人数,本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可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缺额和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十一、计票结束后,由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并当众公布当选者名单。当场颁发当选证书。封存选票,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名后,报送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二、为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凡在投票选举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选举办法》的,居民有权向开发区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如调查属实,将依法处理。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选举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