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8中证经纪[2010]2号关于明确未成年人开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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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文件

中证经纪[2010] 2号

关于明确未成年人开户问题的通知

公司各营业部:

为准确把握监管精神,进一步规范未成年开户,针对“未成年开户问题”,公司合规总监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邮箱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书面咨询。2010年1月13日,机构监管部对此问题进行了答复(见附件),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将未成年人开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成年人定义

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开户要求

营业部原则上不受理未成年人开户,但以下例外情况除外:

1、对于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需要开立账户的,营业部交易人员在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后,可以按照业务流程为其办理开户手续,但应当对其账户进行禁止买入限制操作,在清空账户以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2、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需要开立账户的,营业部交易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收入证明,在对其身份和合法收入来源等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业务流程为其办理开户及开通证券交易的手续。

3、营业部在为以上未成年人开户以后,应在开户当日将未成年人开户资料及时报备经纪业务总部。

三、其他要求

1、本通知下发之前,营业部如存在为不符合要求的未成年人开户的情况且仍为未成年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客户资产总值、证券变动、办理业务等情况逐户分析排查,并建议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客户清空证券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2、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营业部交易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客户证件,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未成年人开立账户,公司会定期通过系统查询开户情况,对存在违反要求为未成年人开户或开户后未及时报备的,作为账户管理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予以督导、考核。

3、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证经纪[2009]13号《关于对未成年人开户问题进行规范的通知》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经纪业务总部 2010年1月27日

主题词:明确未成年人开户通知

抄报:鲁总

附件:

关于未成年人开户问题的答复意见

徐海军同志:

你好。你通过机构部主任邮箱发来的《未成年人开户咨询函》收悉。针对你咨询的未成年人能否开户问题,经商登记结算公司,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而未成年人大多数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缺少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证券公司代理未成年人从事证券买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不应为拟进行证券买卖的未成年人办理开户手续。

二、对于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需要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在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年人开立的此类账户,只能办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非交易过户和对相关资产的处分,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因此,对于该类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对其身份和合法收入来源等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及开通证券交易的手续。

以上意见供你公司参考。建议你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调整、完善相关公司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要求。

特此回复。

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抄送: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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