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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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本行流动性风险,维护本行的社会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本行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因经营管理问题或突发群体件影响,出现流动性不足,从而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进而无法及时、足额流动性存款,造成流动性困难,甚至酿成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处置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积极稳妥,依法处置,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行长助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担任。由合规风险部

负责人统一负责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担任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应急机构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请求上级单位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督促指导各部门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做好监测工作;

3、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4、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培训、演练;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行长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当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风险处置预案,密切关注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适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分。

(二)合规风险部工作职责。负责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行领导提出风险预警,将风险状况报告董事会;在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处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本行内部原因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升级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意见。

(三)客户部职责。负责风险处置应急资金的组织与调度工作。及时展开自救,包括现金调运、组织存款等。

(四)办公室职责。负责维护同上级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关系,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协助营业部维护运营秩序。

(五)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本行结算渠道的畅通,负责各营业场秩序。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流动性风险的识别、监测与预警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包括:

1、对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对本行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发现风险点,掌握风险底数。

2、根据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对流动性指标进行静态和动态预警。

3、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的监测管理,定期向上级报送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并对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防范

(一)本行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分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风险分析会,研究、分析流动性风险状况,查找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若存在风险及时向董事会、行领导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的意见。

(二)对以下可能引发本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突发群体件,客户部、运营管理部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行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本行的负面报道;

5、营业网点撤并及发生被盗被抢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或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本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其他诱因。

(三)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应密切关注流动性指标变化情况以及外部诱因变化情况,适时采取增加备付金比例、调整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结构、积极组织存款和收回不良贷款等措施,将

流动性风险指标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增强流动性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九条风险形式

(一)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发生。

1、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异常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5天低于25%,且存款持续下降。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5%以上;

5、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流动性缺口;

6、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7、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出现后,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应及时在2小时内向董事会、行领导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发生的网点、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对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启动应急程序

突发性流动性风险发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程序启动后,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对客户取款尽量做到不得停付、不限付。

第十一条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现场办公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尽职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视情况需要协调组织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上级监管部门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宣传解释、稳定疏导、维护秩序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应急资金的组织以本行自救为主,系统内救助和外部救助为辅。

(一)本行风险自救的途径包括:

1、立即收回存放同业款项;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力求全部收回;对员工(股东)、理事、监事、内部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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