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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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国)名称变核内字[ ]第号 :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
。
行业及行业代码:
准予以该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
,集团简称为。
(印章)
年月日
注:1.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
关不得以本通知书的企业名称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本通知书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4.企业登记机关应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备案。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签收单
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