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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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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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3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以及闲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审查发证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划、规范、标准的编制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划、规范或者标准的编制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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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1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划、规范、标准的编制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技术骨干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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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8个专业可以8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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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水平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三、从业范围
甲级: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纠纷的技术仲裁。
乙级: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丙级: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资质单位不得超越从业范围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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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海洋海域论证技术规范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校对人:孙娟复核人:打印70份-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