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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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债权人:

: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债权人与(以下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所有条款,并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依照《担保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基本条款

1.1、

1.2保证的范围(以下称“主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

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

付费用。

1.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按期足额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1.4本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1.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借款到期日之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偿借款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责任、赔偿责任、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7保证人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全部主债权时,应当首先清偿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人的财产清偿完上述费用后的余额,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等,再用于清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1.8保证人同意授权债权人使用合法手段扣划保证人任何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以及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1.9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债权本金金额或者提高利率的,保证人仅对未变更前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2.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意思表示或者法律上的瑕疵。

2.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2.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人的其它义务

3.1保证人应当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

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2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

意,保证人不应进行下列行为:

3.2.1、

3.2.2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3.2.3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联营、合伙等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

3.2.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或者抵押、出质其财产,并可能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3.2.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3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

3.3.1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3.3.2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3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3.4|

3.3.5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3.3.6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3.7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3.4保证人因故身亡或因伤残、疾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保证责任由继承人、监护人或受益人负责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保证人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经债权人通知仍未适当履行,致使主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的,除承担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外,还应当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4.2因债权人未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使保证人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五条其它约定

5.1(

5.2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并通过新闻媒体

实行公告要求保证人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5.3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借款本息清偿后

终止。

5.5本合同一式份,债权人、保证人以及债务人各执一份。

5.6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的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自邮寄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5.7本合同的各条款标题仅为醒目所设,不能作为解释本合同内容的依据。

(合同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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