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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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工作日

2006年11月10日16:41

(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作日或工时为计量单位。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生产定额,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要有效利用工作时间,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实际工作的时间,还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后,从事必要的准备和整理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间歇时间,孕妇的工间休息时间,授乳女工哺乳时间等。

根据行政命令从事其他工作的时间,如出差等也属实际工作时间。

(二)我国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权力。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52年,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对工作时间作了进一步规定。196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中指出:“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指出:“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指出:“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我国地域广阔,工作岗位繁多,工作性质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工作时间的规定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需要出发,既保证劳动者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劳动者有较充裕的时间恢复体力,参加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工作时间将会逐渐缩短,工作将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需要。

(三)工作日的种类

工作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长度(小时数),可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定时工作日。定时工作日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它又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都适用的工作时间。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的8小时工作制,即为标准工作日。一些企业根据工作特点实行四班三运转制等等,也为标准工作日。

(2)缩短工作日。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大致有下列几种:①职工从事特别有害健康或特别繁重的工作,如从事矿山、井下、化工等行业工作。化工企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实行了“二工一休制”(工作两天,休息一天),“三工一休制”(工作三天,休息一天),“7小时工作日”,“6小时工作日”等。许多矿山井下作业实行6小时工作日。②夜班工作一般比日班工作缩短1小时,因为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使工人的神经紧张。③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各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

分钟。④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⑤对

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的长度,即多于8小时工作。实行延长工作日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从事季节性工作的职工。由于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季节性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②某些服务性行业、手工业生产等行业的职工。这些行业有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有的是由于设备简陋、生产率低,实行固定工作日有困难,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不定时工作日。它是指职工由于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职责的关系,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而无定时工作的。不定时工作日一般适用于下列人员: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工作和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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