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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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

《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

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申请 (2)第三章委托及评审 (3)第四章审批 (5)第五章附则 (5)附录 1运输机场场址报审流程图 (6)附录 2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完整性审核表 (7)附录 3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签字盖章页参考样式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工作,根据《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或迁建运输机场场址的审查。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运输机场场址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报审流程见附录 1)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划及文件要求。

第五条申请单位在向民航局申报机场场址审查前,应当在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上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信息。

第六条申请单位向民航局提交的报审材料应当包括:(一)场址审查申请原件1份;(二)运输机场选址报告(以下简称“选址报告”)文本一式5份、光盘电子版 1份。

第七条选址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MH/T 5037 )(以下简称《选址规范》)。

(二)对于地形、地貌、地质情况复杂,地质灾害频发、地质构造不稳定区域的机场选址,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勘测规范》(MH/T 5025 )要求开展选址勘察工作。

(三)申请单位可委托一个或多个单位编制选址报告。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编制任务时,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选址报告的技术统筹和协调工作。

牵头单位对整个选址报告负总责,各参与单位对其编制的篇章内容负责。

(四)选址报告成果应当统一装订汇编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多个单位参与编制任务的,签字盖章页参考样式见附录 3)。

第八条民航局收到场址报审材料后,对选址报告的完整性(见附录 2)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航站楼规划设计,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我司组织相关单位总结借鉴国内外建设实践和技术规范,研究编制了《运输机场航站楼规划设计技术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编写组联系人电子邮箱。

相关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赵洋,电话:186****7984
联系人邮箱:zhaoyang2@
民航局机场司2024年1月2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二、行政法规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三、规章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 号)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民航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际航空枢纽是航空运输服务体系的核心节点,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民航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航空出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我国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谋划不深、枢纽竞争力不强、协同运行效率不高、国际运输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高水平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提升民航国际竞争力,更好发挥民航国家重要战略产业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牢牢把握国家对特定地区的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打造定位清晰、各具特色、竞争力强的航空枢纽功能体系。

以推进一批夯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重要政策实施为抓手,以推动国际航空枢纽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规划建设更加优化、运行管理更加协同、运输服务更加高效为重点任务,推动国际航空枢纽资源优化配置,打造2-3家世界级超级航空承运人,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航空枢纽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功能,打造一批面向特定区域的国际航空枢纽和区域航空枢纽,为更好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满足人民美好航空出行需求,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民航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民航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审查规则民航规〔20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制与审查工作,根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手册》编制与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机场的《手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机场的《手册》审查工作。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手册》的编制、报审、修订、分发工作。

相关驻场单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编制、修订《手册》。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编制、审查、评估、修订等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共同编制《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内容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

第七条《手册》应当符合实际、突出重点、简洁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避免写成规章制度汇编。

第八条《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应急救援管理(含消防、救护及残损航空器搬移设施设备)、机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和附录等(见附件1)。

涉及偏离或者豁免情形的,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手册》编制过程中将相关内容纳入。

第九条《手册》的结构通常由章、节、条、款、项组成。

各章的名称应当体现该章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个字。

各章所表述内容的逻辑关系应当清晰,层次清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电磁环境:评估机场周围电磁环境,确保飞机通信导航不受干扰
经济性评估
投资估算:对建 设机场所需的总 投资进行评估, 包括土地、建筑、 设备等费用。
经济效益:预测 机场建成后的年 旅客吞吐量、货 邮吞吐量和飞机 起降架次等经济 指标,以及由此 产生的经济效益。
财务分析:对机 场的财务状况进 行评估,包括收 入、支出、利润 和现金流等,以 确定机场的盈利 能力。
效率
障碍物限制: 确保机场周围 没有影响飞行 安全的障碍物, 如山峰、高压
线等
净空处理:对 机场周围的地 形地貌进行必 要的净空处理, 保证飞机起降
安全
考虑噪声和环保要求
机场选址应远 离噪声敏感区 域,如居民区
和学校等。
机场选址应充 分考虑环保要 求,确保机场 建设和运营对 环境的影响最
小化。
机场选址应进 行环境影响评 估,确保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
风险评估:对可 能影响机场建设 和运营的不确定 因素进行评估, 如市场需求、竞 争状况、政策法 规等。
社会效益评估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提高就业机会 改善交通状况 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环境影响评估
噪音影响:评估机场运行对周边居民和环境产生的噪音影响 空气质量:评估机场运行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 水资源利用:评估机场运行对周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机场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和标准。
机场选址应考 虑未来发展需 求,确保机场 容量和设施能 够满足环保和 可持续发展要
求。
机场选址的评估指标
章节副标题
安全性评估
地质条件:评估场地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下水等情况,判断是否稳定 可靠
气象条件:评估机场建设地区的气象条件,如风向、风速、气温等,确保 飞机起降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8.14•【文号】发改基础〔2018〕116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发改基础〔2018〕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着力突破"落地难"瓶颈。

但有些地区对通用机场的功能定位、布局原则等认识模糊,有些通用机场规划布点也不尽合理,缺少对区域军民用机场运行、军事设施保护、军民航飞行等综合论证,加剧了地区飞行矛盾,对军事安全保密造成较大隐患。

此外,还存在通用机场项目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为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的重要性通用航空业是民航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航空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按照"分类管理、放管结合、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建设和完善通用机场网络,是补足基础设施短板、解决"落地难"问题的关键举措。

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发展形势,充分认识通用航空社会属性,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科学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营造通用航空良好发展环境,探索通用航空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民航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0〕1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机场总体规划是统筹和引领机场建设发展的法定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智慧、绿色、人文”机场以及规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机场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协调性,发挥其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提升机场规划设计水平,支撑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时代民航强国战略行动纲要》的总体要求,统筹“规模、容量、结构、定位”的关系,全面推进四型机场建设,创新规划理念与手段,科学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健全机场规划管理体系,发挥规划统筹空间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为构建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服务国家战略,明确机场定位,以机场总体规划作为内外统筹协调的着力点,完善功能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一张蓝图绘到底”。

深化军民融合,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促进机场与城市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协同融合。

安全为基,效率优先。

坚守安全底线,把安全贯穿于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以提升机场运行和服务效率为导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破除效率瓶颈,实现机场规模、结构与功能协调发展,构建支撑机场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基础设施条件。

以人为本,绿色发展。

坚持人民航空为人民,打造集内在品质和外在品味于一体的现代化机场,提供“人享其行、货畅其流”的优质航空服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编制及申请 (4)第三章委托及评审 (7)第四章审批 (13)第五章附则 (13)附录1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报审流程图 (15)附录2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书样式 (16)附录3 初步设计申报材料的要求 (18)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根据《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订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文件,《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并删除文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修订说明】根据《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调整为“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直属单位项目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空管工程中,空管局项目按直属单位项目处理,机场的空管项目按运输机场项目处理。

第三条含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以下统称中央政府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只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项目、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的项目、民航局确定的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不含有中央政府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

【修订说明】1. 明确民航管理部门的审批及出具行业意见范围。

2.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正在进行)3. 民航管理部门不审批不含中央投资的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

4. 蓝天保卫战项目可按“民航局确定的其他项目”处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报审的流程包括: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申请,民航管理部门委托评审,民航管理部门批复或出具行业意见(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行,促进民用机场建设与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体现合理利用航空资源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运输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第二章运输机场的建设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新建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安全管理知识题库(管理类)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安全管理知识题库(管理类)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安全管理知识题库(管理类)一、填空题(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应当处以拘留(15)天。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供。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民用航空法)10.民用机场的建设过程主要分为民用机场的(选址),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图设计),民用机场(建设实施),民用机场(工程竣工和验收)。

11.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12.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3.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

国务院关于民用运输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梳理分析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通常为一地方的门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提出新建机场,而机场建设的程序却相对比较复杂,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机场涉及到发改委、民航局、军队三个系统的审批,而三个系统并未联合发过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文件,更多的要靠业主或者审批单位间去协调,一直想结合本职工作系统的写一本关于机场建设审批程序的工具书,因懒惰和忙于工作未能成行,最近看“民航基建”公众号关于机场建设方面的文章受益匪浅。

结合本职工作,以时间为序,对国务院关于机场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并简单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军队系统对机场建设的管理程序目前正在调整,笔者也不专业,在此不作论述。

本文主要从发改委、民航局对机场的投资、建设管理进行梳理分析。

国家发改委、省市发改委、民航局发展计划司、管理局计划处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投资管理,民航局机场司、管理局机场处、部分省市交通厅在机场建设各阶段主要是进行建设管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其中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是投资管理,其余阶段是建设管理,这也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中只有关于建设管理章节的原因。

下面以时间为序,对国家关于机场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相关文件予以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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