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四次形成考题及答案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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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四次形成
考题及答案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我认为,原告被告侵犯其着作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和香港分别出版。该书由原告独立完成,由原告享有全部着作权。现有该书原稿、出版合同、印刷版图书可以佐证,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1、2、3项。
被告于1999年,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一书,并通过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该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着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证据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第、4、5项。
根据我国着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94000元(直接损失:原告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即800*2*790=1264000元;合理开支30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等)。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仔细斟酌研究并予以采纳。
谢谢!
被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答辩状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__职务:___:姓名:___性别:____年龄:___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因故宫博物院诉我单位侵犯其着作权一案,答辩如下: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着作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缺少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9年出版的一书,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着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
事实上,被告的确在1999年出版了一书。但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着作权,因为被告出版《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在取得了其作者――天津某大学教授的同意并签订了出版合同,即取得其着作权人的授权之后进行的。根据该出版合同,天津某大学教授保证其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享有完全的着作权。因而,被告的出版品,有着合法的着作权来源,其出版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说,天津某大学教授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的着作权有瑕疵,被告是不知情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着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定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合理地审查着作权和取得出版授权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着作权的故意或过失,即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合法的出版授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故根据民法、、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