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 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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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影响因素作者:胡博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4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自2003年开始,我国各地开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这一举措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却很难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这种现象产生原因并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权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6-0045-50 收稿日期:2014-03-20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差异现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
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并将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相关办法。
这些相关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将迈向一个新台阶,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更加规范合理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赋予更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针对在农村改革体制上所取得的突破,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以及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31日)](https://img.taocdn.com/s3/m/48ec74d949649b6648d74776.png)
2 .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 。2 0 0 9年要在上年较大 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 ,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 。增加对
种 粮 农 民 直 接 补 贴 。加 大 良种 补 贴 力 度 , 提 高 补 贴 标 准 , 实现 水 稻 、 小 麦 、 玉 米 、棉 花 全 覆 盖 , 扩 大 油 菜
党 的十 七 届 三 中全 会 从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总 体布
局 和 全 面 建设 小康 社会 战 略 全 局 出 发 面 小康 建 设 的 宏 伟 蓝 图 展 的行 动 纲领
。
加突 出 住 机遇
。
必 须 切 实增 强 危 机 意 识
,
充 分估计 困难
,
紧 紧抓
坚 决防
。
,
描 绘 了 我 国农 村 全
态势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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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
倾斜
。
大幅度 提 高政 府 土 地 出让 收 益
,
耕
保 持 农 产 品 价格 合 理 水 平 的难度 更 加 凸显 ; 在 全
,
地 占用税 新增 收 入 用 于 农 业 的 比 例 后 新 增收 入 全 部 用 于 农 业
,
耕 地 占用税 税率提 高
社会 高度 关注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的氛 围里
续增长
一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农 民收 入 持
。
较快 发展 当前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作 出 了重 大 贡 献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持续 蔓 延
、
,
为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继 续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
,
世 界 经 济 增 长 明显 减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https://img.taocdn.com/s3/m/6889fd1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3.png)
⼀⽂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由⼯隆建通研究员余能整理随着部分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宗⼊市发证、⼊市交易系统上线、⼊市⼟地转让成功及使⽤权抵押贷款落地等消息相继公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探索实践也在逐步深⼊。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地闲置荒废、使⽤低效的现象⽐较普遍,没有发挥出⼟地的最⼤效益。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家从逐渐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设⽴33个试点区县,到新《⼟地管理法》正式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制度、实践⽅⾯都做了不少尝试和突破。
作为农村集体建设⽤地中的⼀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为城市扩张提供⼟地资源,解决城市⼟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地之间的⽭盾。
另⼀⽅⾯,可解决农民收⼊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明显提升,⽆论是⼀次性收⼊还是可持续性收⼊,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
因此,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发展探索将是⼀个巨⼤的风⼝,我们现将相关知识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家学习参考。
0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具有⽣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的农村集体建设⽤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指这部分⼟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股等⽅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历程(⼀)改⾰开放⾄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地不得直接出让;1998年修订《⼟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地⽤于任何⾮农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地⼊市交易。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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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f6232d6b14e852458fb57b7.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0008791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1e.png)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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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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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8df617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c.png)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土资党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高度重视,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心声。
《意见》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在落实好现有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学习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促进农民增收的自觉性。
“三农”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问题。
促进农民增收,与国土资源工作密切相关《意见》在五个方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要求,特别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征地制度改革、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支农的要求上来,把目标统一到增收的任务上来,从大局出发,着眼长远,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中央政策不折不扣地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1625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7.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客观要求。
为适应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妥善解决当前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
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
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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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
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
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
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
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
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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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州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实现我州土地整合整治投入取得最大社会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凝聚各方的资金、人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在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同时,全面统筹综合考虑实现各方建设目标要求,按要求统一组织规划和实施,使聚合的各方面能量得到集中释放,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国家、集体、群众多方利益的共赢,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效能最大化,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整合“天府新区”基本农田调整补助资金及国土、烟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水利等各部门资金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每年统一申报立项和实施的面积不低于10万亩。
并形成“立项-储备-建设-立项”的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全力迎接各方建设力量和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建设良好局面。
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
(二)统一项目立项规划、统一项目施工设计,共同实施,同步实现各部门建设目标。
(三)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分头投资、集中使用。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项目。
四、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三)《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正确把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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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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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钩 实 施 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拆旧地块
建新地块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 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 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 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 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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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整体审批
基本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 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 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 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 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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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 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 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 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 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 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 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 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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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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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文件:
2005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 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 号)
8111330_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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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法律广角Legal Issues总62期 2014.08 混凝土世界营、管理。
”除上述列举以外,《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此问题有所涉及。
从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被明确划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十分清晰。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据此,只有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城市建设和工商业用地。
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的途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将农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在当前法律法规建立的这种二元制度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谓无法可依。
第二,地方政府从现有结构中获益的思路未改变。
上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二元结构,以及法律预留的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途径,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而无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这一唯一合法途径将农地的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从而实现将农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
这种垄断行为在行使过程中,为其权力所有者获取“一入”(征收改变所有权人)与“一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中的差价利润提供了毫无阻隔且难以监督的便利条件。
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全国范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升温,政府借助这种垄断行为支付少量的征收补偿,获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其盈利之合法、便捷及巨大,让地方政府从尝到甜头到产生依赖再到严重依赖,其借助这种二元结构与垄断地位获利的思路短期难以彻底改变。
第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难维权。
如上文所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其实主要是将农村的土地提升到与城市的土地相同的市场地位上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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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1、单选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A.20%B.50%C.70%D.9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土地出让最低(江南博哥)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2、判断题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予批准。
()正确答案:错3、多选?2010年3月W省A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
一是针对拟开工建设的A 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自查;二是针对A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改建问题的自查;三是针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下列关于W省A市人民政府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规定,符合国发[2008]3号政策规定的有()。
A.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B.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C.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一律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D.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正确答案:A, B, D4、单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A.土地估价师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正确答案:A5、多选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
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1bd0c0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f.png)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 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 全会后得以确定: 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 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 基本特征
行政划拨 无偿无限期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
承包经营权内涵不明确、不充分 土地产权流转有一定的限制 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 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2006年3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 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 “稳步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试点,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及时加以规范 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 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2009-03-18 信息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意见》指出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 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 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ec4b480459eef8c75fbfb345.png)
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__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
A.5%B.10%C.20%D.30%2、在评估某临街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时,经实地勘察,得知宗地被里地线分割为两部分,宗地所在区域既有路线价成果,又有级别基准地价成果,则下述评估技术思路最为恰当的是。
A:评估时里地线以内以路线价为主,里地线以外以级别基准地价为主B:分别利用路线价和级别基准地价评估单价,取两者的平均值确定待估宗地单价C:先利用路线价和级别基准地价分别进行评估,再选择适宜的估价基本方法作为印证进行评估,取与基本估价方法评估结果最接近的价格作为最终结论D:一般情况下,路线价与级别基准地价的价格水平相差悬殊,不宜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E:合法性3、《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__确定。
A.5%B.10%C.15%D.20%4、某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70年,容积率为2.0.选择某比较案例的成交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50年,容积率1.5.与待估宗地相比,比较案例的区域因素条件优于待估宗地,修正系数为3%,个别因素条件比待估宗地差,修正系数为3%.该城市住宅地价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如下表,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待估宗地土地价格为元/平方米.A:2743B:2744C:2746D:2749E:时间因素5、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已种植的青苗应当给予补偿,但是,一律不予补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3d6133d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5.png)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依据1.1法律法规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部门规章(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6)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发〈2008〉138号);(7)《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8)《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国土资发[2005]79号;(9)《关于设立土地整理项目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0)《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3 行业规范(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7月);(6)《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7)《机井技术规范》(S1256-20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10)《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o1.4 相关规划和技术资料(1)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5)《牧野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6)《牧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7)牧野乡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专项规划和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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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
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
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
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流。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
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IO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
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
在村或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