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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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巨大,并且国内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需求旺盛,这共同构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2006年12月30日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国内第1只由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中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征。成立于2010年的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投资株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湖南省内第1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本文从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流程和运作模式三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类的私募投资基金,受到国务院、发改委、证监会、地方政府和基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主要涉及到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方、设立方式、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等内容。依据此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一般不设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1.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是由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以及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自律管理的规定。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规定了基金备案的相关程序和材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人员管理、信息报送的要求。

1.3 《合伙企业法》

出于税收和管理方面的考虑,私募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法》对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作出了具体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募资有重要影响。

1.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作为湖南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它鼓励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并且制定了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应的奖励和财税减免补贴措施。在湖南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府文件,在税收方面争取最大程度的优惠。

1.5 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这项部门法规尚在制定之中,主要规定了国家发改委对涉及到产业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审批权。虽然目前没有正式实行,但从已经成立的一些产业投资基金来看,基本都有国务院、发改委或者地方政府的审批。

二、基金设立流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一种,其设立流程主要依据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1 行政审批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私募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在实际设立过程中都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通过。比如2006年的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成立于2010年的湖南伟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办和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办批准成立。

2.2 基金管理人工商注册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3 向基金业协会登记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等,具体依据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4 资金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一般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5 私募投资基金工商注册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

万元。并且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2.6 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完成工商注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就可以开始运转,进行相关投资业务。

三、运作模式

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制具有税收和管理激励等方面的优势,有限合伙制已逐渐成为国内外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这里就主要介绍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3.1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是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并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个基金组织。基金组织以合伙协议为依据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组织中,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以其投入的资本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基金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是委托一代理关系,基金随合伙协议期满而自然终止其运营。

有限合伙制优点是在其治理结构下,由基金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来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干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这保证了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运作决策权,进而使得基金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同时,普通合伙人也需少量出资,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机制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进行有效地捆绑,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普通合伙人借助内部控制转嫁投资风险、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问题,同时对普通合伙人的冒险行为形成钳制,从而有效降低了基金的运作风险。此外,有限合伙制基金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有限合伙制基金面临的是单重纳税。而且,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是基于有限合伙协议而建立的合同关系,二者可在协议中事先约定用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的费用额度,因此,基金的日常运营成本同样也比较容易控制。

3.2 资金来源

受到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有限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大型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裕的个人和家庭。但在我国,保监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向私募投资基金。

3.2 基金管理人的收益

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获取收益。第一,收取年度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规模的百分比(国外一般是2%)提取基金管理费。第二,作为一项激励措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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