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审查要点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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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th,实用性判断要点,实用性以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为依据,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
审查基准: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1无再现性,2缺乏技术手段(1只公布了构思,2技术人员无法实施,3达不到所说的目的,4多个特征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不能实施的部分特征,5公开了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3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5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6无积极效果。
2th,新颖性判断要点,一、新颖性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二、以对比文件为依据,单独对比。
对比文件满足的条件:
1信息类型((1出版物,不限于正式出版物),2公开使用(销售,演示,展览,应用,进口),3其他公开表现(口头,如交谈、报告、谈论会发言、广播、电视、录音))2时间界限
3地域界限:出版物可以是国内和国外,使用和其他方式仅限于国内
4无保密协议约束
三、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判断。
审查基准:1、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
2、具体概念和一般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或数值范围必须明确记载
3th,创造性判断,和新颖性判断相似,(指的是基础和依据),不同点:1对比文件不包括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而在申请日后公布的文件,2组合对比。
采用组合对比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的组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组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组合,考虑一下几点:1、是否是技术人员在针对技术问题时,会将他们组合在一起,2文件是否来自相同、相近或很远的技术领域,3组合文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