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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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突发性水体污染事故,加强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水体污染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无锡市突发生产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各钻井队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水体污染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等各种油品在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其它生产活动引起的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的。
2 事故分级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按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三级预警,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2.1 Ⅰ级(特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边水体大面积污染,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2 Ⅱ级(重大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周围地区水体污染,且有一定的扩大趋势,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立即予以控制,在12个小时内可以控制或消除的。
2.3 Ⅲ级(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有污染水源的趋势,但对周围群众生活和周边水系不构成直接威胁。事故危害在一定范围内和短时间内可控,经合理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消除的。
3 组织体系
3.1 设立突发生产性水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
(2)指挥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的信息,负责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驻地部队的支援;
(7)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估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
3.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管理科,值班电话4685801。
办公室工作职责:
参与制订和修订《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承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其它交办的工作。
3.3 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1)应急监测组:以市环保局为牵头单位,由市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
(2)处置及调查组:以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农林局和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种类,对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紧急疏散组: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牵头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城管局和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污染发生现场的居民及相关人员的进行紧急疏散。
(4)医疗救护组:以卫生局为牵头单位,由市卫生局和市医院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
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5)综合保障组:以市经贸委为牵头单位,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无锡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人防办(民防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政府信息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
(6)专家咨询组
以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进行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7)信息发布组: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3.4 各市(县)、区级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事故应急预案,对本辖区发生的事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援处置。
3.5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和当事人有如下责任:
(1)先行处置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当事人要首先按规程进行自行处置,当发现自行无力处置时,应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向本单位、当地政府报告和告知周围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
(2)启动预案的责任。事发单位得知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3)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协助处置的责任。事故处于政府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的过程中,事发单位和当事人应全力协助当地政府和处置小组工作。
(5)配合事故调查和接受处理的责任。
(6)赔偿损失的责任。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依法赔偿的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预防
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市(县)、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