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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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协议
篇一:专项合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签署的文件
②本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技术评定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施工图1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名称: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姓名:
(2)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3)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统等工作。
(4)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孝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b.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c.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d.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e.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
f.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g.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h.撤换承包单位代表(项目经理);
i.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1)姓名:
(2)职务:
(3)职权: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工作过
程,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
(1)姓名:
(2)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
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用水已接至场边,水、电计量表及其后管线由承包人自行购置安装并承担费用,但计量表需经校核验证才能使用;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
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
通与公共道路通道,场内道路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进场,由发包人组织现场交底,及时提供有关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的情况;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
时间:及时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施工后由发包
人现场交接,由承包人复测后报复测报告提交监理和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2天,发包人组
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并承担有关费用;交底后,由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施工期间与当地政府等部门的关系;
(10)施工场地周围由发包人承担栏板围护搭设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进度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相应条款约定的工期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已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完工交验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
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
费用;
b.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的照明、围栏、护板、警告信号等设施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人员(专项协议)的人身财产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受伤、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承担责任,上述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