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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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浅议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根本,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必须从社会矛盾化解这个基础性工作抓起。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公安机关面对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特征

当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触及到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不变增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从公安工作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

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难免性。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追求的目标不同,人们相互间发生碰撞,已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与此同时,不同利益体因不同的利益诉求所采取的方式、运用的手段各不相同,当利益诉求达不到自己的意愿时碰撞自然而然出现。碰

撞的在所难免决定了矛盾在所难免。

(二)易变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纠纷大多围绕利益问题交织在一起,互为因素,相互渗透。受其支配往往老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简单的矛盾解决了,较复杂的矛盾又会显露出来,反复循环,周而复始。此外,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还会随着外部环境和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变化。如随着季节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就日益突出;受金融风暴的影响,造成大部分农民工返乡滞留,因农民工引发生的矛盾纠纷就较为频繁等等。

(三)多层性。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关系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发展。在这种格局下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触及社会各个层面。当其利益受到冲突时,一旦失去理智,就会成为焦点问题从而形成矛盾纠纷,形成多层面、多层次性矛盾纠纷。从矛盾纠纷主体的身份来看,已从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矛盾纠纷主体向涵盖社会各行业、领域不同层次的个体转变,同时在组成上还有由个体向群体转变趋势。从矛盾纠纷主体的文化程度上看,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为小学文化,初中文化)者仍然占主导地位,但高

学历,高智商者呈日益增多趋势。

(四)广泛性。现存的矛盾纠纷不仅量大,而且涉及面广。从矛盾纠纷类型来看,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山林水土、赡养抚养等个体小纠纷转化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改制、劳资、合同履行、意外事故、环境污染等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从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看,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从矛盾纠纷内容来看,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五)对抗性。在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特别容易产生共鸣,由此使矛盾纠纷迅速升温,形成群体行为,且矛盾冲突越显越烈,出现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到政府内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围堵,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更有甚者聚众闹事,或冲击党政机关,掀翻打砸警车,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造成严重危害局部稳定的事件。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缺陷

实践中,公安机关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妥善排查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

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1思想认识存在差距。少数单位和民警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对矛盾纠纷的现实危害性和排查化解重要性认识不足,通常比较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

轻排查"的观念。

2、网络机制不够健全。警种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和互相交流沟通不够,导致齐抓共管、上下一心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组织协调不顺,跨警种、跨辖区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得力,工作合力还不强的问题大量存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缺失,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单位和民警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还不够,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调处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

3、预警机制不够完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再加上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相互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

4、作风能力还不适应。少数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群众意识不够,对矛盾纠纷信息掌握不灵,不能提前介入,没能把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民警工作业务不熟,对问题研究不透,不能按照政策法规办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调处活动不够经常化,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基层单位的稳控化解能力、做思想工作能力、查办突破能力还有待

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待进一步转变。

5、责任考核落实滞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没有形成职能定位清晰、工作责任明确的操作规程。少数单位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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