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工四期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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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四期保护规定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劳动法》有关条文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单位女工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工会和行政共同研究,特对女工四期保护作如下规定:
1、严禁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女劳动力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四级以上体力劳动。按规定,每月发给足额卫生巾或卫生纸。
4、女工孕期可按规定定期到医院作产前检查,不得安排其重体力劳动,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5、产期女工可按规定享受产假不少于90天,男工享受护理假7天,若在产期采取措施后,别奖励产期女工30天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期间,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浦乳时间十二个月,每天两次,每次4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