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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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
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
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
(一)德
“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
“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
《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遵守礼的人,会合宜且虔诚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他会根据他的身份习尚与礼节—儒家思想的根本概念—表现优雅而庄重地控制着自己所有的举止、身形姿态与动作。可以说,“礼”体现出一种典雅和自治以及儒的尊严。
但是,礼并没有在古代中国的全民中适用,它只是贵族的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句古语便很好的说明了这点。
(四)忠与孝
忠是维系国君与臣民之间的纽带,而孝则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一条纽带。忠是指臣子对国君的绝对的沉浮,孝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家长的绝对的支配地位。这也体现出身份在古代中国的重要作用。这两个字,好像戴在中国人头上的几千年的紧箍咒。至今对中国有着极大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便体现出了这个道理。一
个不忠不孝的人,会遭到刑罚的处罚,同时也会遭到人们的唾弃。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国有国法,家有家法
在古代中国,家和国史两个非常重要的单位。若干人组成了一个家,而若干家便又组成了一个国。“国家”一词便由此而来。在国家和家庭中,都有着自己的规则和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统称为宗法。
因为由国和家之分,所以便有大宗和小宗之分。“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是古代宗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个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很多纷繁复杂的规则,在内在和外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比如在家庭中,以父亲为最具有权威的人。而父亲去世后,长兄即为最具有权威的人。还有,一个女子,需遵守三从四德。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从三从四德等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法律思想对秩序的严格要求。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妇女必须忍受无数规则的束缚和约束。这样下来,虽然达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水平。但是,一是因为当时教育普及范围不高,所以老百姓只是在被动的遵守这些规则,二是这些规则确实压制了人们尤其是女子的内心和行动的自由。所以,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几百上千年后迟迟不愿接受西方民主自由思想,封建统治异常稳固的原因。
(二)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分析这句话。道德和法律同时为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在封建社会儒家法律思想的支配下,道德显然站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但是道德和法律虽然有不同,但是也有相通的地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孔子遍是希望通过“德主刑辅”达到“德治”。“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听讼,吾犹人也,必使起无讼乎”(《颜渊》),“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以德去刑,以仁去刑,而非以暴治暴,以刑止刑,其所侧重是违法与犯罪之防范,以道德教化来进行防范,本身就是法律向道德的转化,由刑辅德,为德治提供了硬性保障,这一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比较,更重要的是促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一种法律社会化的底蕴。
礼和刑事古代调控社会的两种手段。虽然礼法并用,但是在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显然比刑更加重要。比如在家庭中,三从四德等规则是礼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控制着中国人几千年。而刑在中国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明显低于礼的。除此之外,礼和刑并不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周朝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即刑不能适用于大夫以上,里不能适用于平民百姓。这是赤裸裸的不公平。也是当时当时社会的法律适用的最准确的概括。
除此之外,在古代中国,道德和礼还能干预司法。“春秋决狱”遍是最好的证明。“春秋决狱”是指审判者运用儒家经典如春秋等判决案件。这样的做法在现在来说是极不合理的,严重的干预了司法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但是,也许“春秋决狱”给司法注入了一些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但总的来说是绝对的弊大于利的。
所以,在那个时代,法律是居于道德和礼的后面的,德和礼占据着统治的地位,法律终究视为前两者服务的。那时候的法律人,可能是哭泣的。
(三)法律的适用张弛结合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这一思想乃其“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