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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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机构类)
蔡奕
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
(一)机构概况
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
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
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
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
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
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浙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浙江证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
2、没收浙江证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违法所得4233.18万元,并处以罚款4233.18万元,对违法融资行为处以罚款46079.5万元,合计罚款50312.68万元。
3、对浙江证券原董事长林益森、现任董事长项建中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浙江证券总裁郭良勇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杭州平海路营业部负责人吴依民、杭州保俶路营业部负责人杨金晶、上海昆山路营业部负责人裴根财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4、责令浙江证券在上交所监督下6个月内卖出违法持有的“钱江生化”股票,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如有盈利予以没收,并处一倍罚款。
(四)后果分析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人为干预或其它因素的影响,都是对资本市场自由性的破坏。
操纵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一方面表现为以人为的虚假投资参数来取代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系数,使证券价格不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受蒙蔽从事交易的善意投资者而言,操纵市场者所获得的利润很可能就是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证券的处罚力度――巨额罚款、业务禁入等,创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处罚力度之最,反映了监管层对普遍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的关注。
在实践中,操纵市场行为并不以一种形式单一出现,而多以复合型隐蔽的手法运作。
本案中,浙江证券不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而且还存在严重的虚买虚卖行为。
集中资金操纵市场是一种市场垄断行为,本案中浙江证券集中大量资金,利用56个股票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其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股票的市场供求关系,进而直接影响和控制该股票股价的走势。
本案中浙江证券采用的
另一操纵市场方式是虚买虚卖。
虚买虚卖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进行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行为。
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同一利益主体向两个券商下达指令,由一个券商以市价或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再由另一券商买回;二是同一利益主体只委托一个券商,指令券商将操纵者所有的股票在操纵者内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买卖。
本案中,浙江证券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浙江证券通过其所控制的56个账户,进行不转移真实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目的是为了使股票价位因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多而慢慢抬高,制造虚假繁荣,待不明真相的其它投资者跟风买入时,再抛出手中股票,坐收渔利。
二、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九州股份出具违规审计报告案
(一)机构概况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99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2001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还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计、房地产评估等相关执业资格。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现拥有从业人员138名,其中,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具有各类专业资格的员工占从业人员的75%以上。
该会计师事务所以为证券、期货、金融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中型企业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会计顾问服务见长,服务对象遍布省内外和港澳地区,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是一家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违规事实
九州股份股票在1996年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在发行申报材料中通过虚假冲减财务费用、虚假销售房地产等手段虚增公司前3年业绩。
其中虚增1993年利润1929万元,虚增1994年利润1520万元,虚增1995年利润1704万元。
三年虚增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3%,42.3%和35.8%。
为其进行审计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九州股份虚增上市前三年业绩的问题,于1996年8月为九州股份出具了发行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
报告的签字人为注册会计师林文福、庄巍、徐强、卢淑燕。
九州股份上市后,通过虚增房地产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和虚构中介费收入等方式虚增1996年度利润1798万元,通过虚构承包费收入和虚构房地产收入方式虚增1997年度利润3384万元。
九州股份编制了1996、1997年度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又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度审计报告。
在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1996年为庄巍、程朝平;1997年为庄巍、徐强;1998年为庄巍、程朝平。
(三)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26日依据该条例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25万元,并罚款2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庄巍罚款5万元,对徐强、程朝平罚款3万元。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的规定,暂停庄巍从事证券业务1年,暂停徐强、程朝平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
3、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林文福、卢淑燕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但已超过追溯时效。
决定对其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由证监会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四)后果分析
证券产品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信息商品,投资者按照其所获知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盈利前景等信息来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理性的证券投资只能建立在充分、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上,这也是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起着重要的审计监督作用,也可以称为防范虚假信息披露的第一道“闸门”。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是通过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者和作为资金需求
方的上市公司之间进行货币与权益交换而实现的,由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信息沟通,投资者也无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专业、有效的监控,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证券市场逐渐产生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督。
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对上市公司的公开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等进行仔细的核查,并出具意见。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勤勉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规定:“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门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对九州股份实行审计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对九州股份的上市申报材料未加细核,出具了发行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在其上市后又为其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度审计报告,严重违背了会计业所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已承担的行政责任之外,根据《证券法》第161条的规定,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就其在审计报告中负责任的部分,与上市公司一起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已有相关诉讼在法院进行。
三、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操纵市场案
(一)机构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同步成长的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和上海设有分公司。
博时是中国基金行业第一家股权均等的公司,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各占25%股份。
博时目前管理着基金裕阳、裕隆、裕元、裕华、裕泽五只封闭式基金和一只开放式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约为100亿份。
(二)违规事实
自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博时基金公司聘用的直接业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运用基金资产在同一交易时间段内和同一基金交易账户上对同一只股票频繁进行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
根据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控体系设定的跟踪异常交易活动的技术参数标准,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定量分析的时间段内,发现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此类异常交易有上万笔,其中在一分钟之内,以相同数量和相同价格进行的买入和卖出的相反方向操作的交易占相当大的比例。
证监会调查人员在对有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股票交易记录进行分析后发现,在一段时间内,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对某些股票买卖的报价,与相关股票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市场成交价,呈明显差异。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就这种异常交易行为和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与市场绝大多数投资者对相关股票的买卖的对比分析表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有悖市场经济常理,因此无法排除这个公司试图通过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可能性。
(三)证监会处罚决定
证监会自2001年3月23日起,在对博时基金公司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股票买卖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10个多月的立案调查之后,做出了调查结论,认定如下事实:自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该公司聘用的直接业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运用基金资产在同一交易时间段内和同一基金交易账户
上对同一只股票频繁进行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这些直接业务人员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从业人员不得越权或违规经营的规定,属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滥用职权操纵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因而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博时基金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决定对博时基金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时任博时公司总经理的肖风,作为公司运行负责人,对上述有关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中国证监会依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暂停其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一年。
(四)后果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拥有庞大资产组合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法律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业务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行为规则,尤其禁止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也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越权或违规经营。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第7条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程序”。
在本案中,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俗称“对敲”)。
对敲的目的一般有二:一是将股价慢慢推高,为日后出货腾出空间;二是制造交投活跃气氛,在吸引投资者跟风涌入后从中渔利。
对敲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两方
面:一是使得其他投资于为庄家所操纵的股票的不知情的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二是其操纵市场的行为伤害到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和投资者信心,进而危及证券市场的秩序。
投资基金资力雄厚,如果频繁对同一支股票进行对敲交易,对市场的影响相当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184条,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或“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交易量”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