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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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
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处理的修改说明。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财政部等财建[2004]119 号文,安全费用是从煤矿维简费(含井巷费用)中分离出来的、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其财务性质与维简费类似,评估中的处理应与维简费一致。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不考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采矿权评估中不考虑更新资金,探矿权评估中不考虑计提维简费的采矿系统更新资金,但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

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处理历来是评估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也是评估实践中反映最突出问题。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采矿系统提折旧、安全费用不进成本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不考虑更新资金尤其是采矿系统违背资源经济规律。

基于DCF 法原理,生产期中发生的更新资金无疑应进入现金流出。

维简费不同于折旧,其包含两块: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

前者属折旧性质,因采矿系统资产已在发生时计入现金流出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上,故其折旧属预提待摊性质的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非实际产生的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不做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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