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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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题目: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学生姓名:胡伟科
学号:1710030204
专业班级:法学1702班
2018年 8月24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大概是每一个学法之人心中的金句,我们一次次谈论它、引用它,但其实也许我们并不懂它。这里所谓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法律该如何被信仰?伯尔曼又是基于什么说出这句话?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读一读这句话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
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于赋予它神圣性的宗教要素具有依赖,这些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一样,通过戏剧化的方式来强化庄严的价值,仪式本身在强化价值的时候,其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他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所以,传自过去的观念和判例——这兼具传统和权威因素——应该在当前和以后得到遵守,如果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律将失去合法性。普遍性则指“概念和洞见的普遍性”,应该是指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要求之间的一致性使法律被证立,体现为依据自然法理论得出的要求和宗教戒律的一致性。【1】
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如,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这导致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是没有拘束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我信仰基督教,而世俗的法律禁止信教,这就有冲突,因为这个冲突违背我的基督教信仰,所以,这个法律是无效的。这个原则,应该是法律上信仰自由的最初表达。顺着作者的逻辑,自然的推论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作为一个不信教的人,是难以理解作者如此看重法律和宗教的联接的作用的。作者认为,宗教为法律提供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怀,而法律,如果没有宗教,仅仅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会感觉到作者的论述存在一个假定,即关于终极意义,关于生活目的的关注,只有宗教能够提供,但是,这个假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自然法传统,自由主义,其本身就能提供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思考。
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首先,宗教为法律提供了终极目的和终极价值,赋予了法律所追求的的正义观念等终极价值以神圣性。
法律必须借助宗教来获得人们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宗教是民众对生活终极意义的思索,任何一种法律倘若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必须要让人们相信,其所体现的正义理想是生活终极意义和神圣事物的一部分,必须依赖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民众因对法律的信任而自愿的遵守法律,是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强制力只是法律次要和辅助性的因素。其次,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通过法律完成社会理想秩序的构建。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不仅包括宗教群体内部的组织程序,而且包括“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程序。“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没有法律的信仰,也将失去了将各种宗教价值加以制度化的组织和程序,同时也就失去了将宗教价值与整体社会秩序连接的桥梁与纽带。宗教必将退化成个人的事务,仅能给个人提供心理上的指引,而失却其社会性。基于宗教价值的公正的社会秩序将难以实现。宗教也必然走向式微。【2】
《法律与宗教》一书的写作背景,正是“许多美国人,包括一大部分青年人,部分地由于传统的制度化组织与新的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信仰与希冀之间的剧烈冲突,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骚动。这些演讲,以及实际上本书都是针对那些冲突而法,并且试图为解决那些冲突提供理论基础。”
如何解决传统的宗教信仰和新时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需要认真深究。这也是作者的一种深深的忧虑和现实关怀。西方历史上的基督教发展对于其法律的促进作用之巨大,不能简单的通过语言表述。“公民不服从原则”、“言论自由”、“理性原则”、“良心原则”、“法律生长原则”等很多法律原则多是源自于宗教反抗或者宗教改革。虽然西方古代的法律有教会法和世俗法——王室法、封建法、地方法等,但1100年左右,罗马法的发现大大的促进了教会法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在于教会法竞争的过程中,世俗权威建立了专职法院,也难怪作者会认为“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法”。【3】
我们也能当区分对于法律信仰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具体的分析宗教对于法律信仰的影响。不可否认,历史上的西方宗教对于其法律的发展贡献颇多,但我们可以做一些区分,即形式上的影响和实质上的影响。形式上的影响是指传统、
仪式的影响,如英美法庭出庭时法官、律师的着装等;实质上的影响是指各种内在的价值的影响,如上位所述的各种法律原则的影响。如何来看待这种影响是需要我们认真考量的。
作者第二章中通过人类学的视角,在文化的场域中,抽象出法律和宗教共享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正是基于以上的几个要素形成了对于宗教的依赖。
实际上,作者在这里隐含了一个前提,即人们是将对于宗教的信仰转嫁到了法律之上,以维持对于法律的信仰,如果对于宗教的信仰逐渐的式微,也将会致使法律信仰的缺失。可以说宗教的信仰对于法律的信仰起着巩固和维系的作用。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的信仰依赖于对于宗教的信仰,那么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但是宗教信仰式微时可能导致的法律信仰确实呢?作者认为,在新的时代中,宗教和法律之间不再是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之间的对立,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亦此亦彼的关系。因而作者提出了一种超越法律和宗教的视角,质言之,是一种综合的视角,如同陀思妥耶夫斯基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化、国家转化为教会。
作者实际上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将二者“融合”,不在区分一种信仰基于或者依赖于另一种信仰,而是将两种信仰结合起来,增强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增强信仰的强度。作者试图在宗教和法律之间能够找到一个很好沟通的钥匙开启二者之间的关系。但他很悲观的认为无论是东方的个人神秘主义,还是西方的社会实践主义都没有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前者过于狂信,后者过于极端守法。
笔者认为作者认识到了一种信仰对于另一种信仰过于依赖而导致的“一荣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作者的问题意识尽管很敏锐,但并没有找出很好的解决途径,这种试图将宗教和法律二者“一元化”对待的视角很难得到广泛的认同,并没有很好的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伯尔曼强调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化的存在,法律还应是人们之间一系列关系;法律不仅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法律不应只落俗与惩罚性和救济性手段的工具论,而应成为一种信仰,如其所言:法律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如果只片面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在中国这个法制还不健全的又崇尚因果报应的社会,当一种不利行为得不到相应的不利处分,则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