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幕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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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立面幕墙装修工程

施工分项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字号

签订地:

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的建设单位,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愿承包商业幕墙标段工程。现甲、乙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就前述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幕墙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幕墙装修工程,包括商铺及地下商业部分。详见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

4、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二、工期

1、预计年月日开工,工期日,自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单中记载的开工日期起至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止。甲方应在开工前具备开工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

2、乙方应按上述工期完工并通过验收,即验收合格。施工中,若乙方不能按时完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工的理由、预计延误时间通知甲方。

3、工期延误,如属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签证的方式,顺延工期;不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工程款支付延期为由延误工期。

4、由于停水、停电或不可抗力造成上述工期延误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签证,上述工期可顺延,工期顺延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材料供应

1、施工用全部材料由乙方提供,材料进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

2、乙方需将乙供材料的厂家、规格、价格及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标准复印提供给甲方备案。

3、材料使用前,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在任何时候可以提出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4、本合同适用以下样品 A (A/B)条款:

A:乙方提供样品。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将石材、玻璃、铝单板、结构胶、密封胶一式两份材料样品交于甲方,其中一份由甲方封存并由乙方代表或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另外一份无需封存,供甲方检验产品质量或验收之用。乙方提交的样品作为甲方验收的质量标准依据之一。样品的质量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如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样品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B:乙方不提供样品。

四、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T139-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2、本工程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具有正常的使用性能。本合同项下的质量瑕疵是指材料或施工部分或全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具有正常的使用性能。

3、乙方所用的材料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如材料不合格,乙方应当立即更换,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五、履约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决定本合同 A (A适用/B不适用)以下履约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叁拾万元。

2、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况的,甲方可以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在合同履行中履约保证金因前述原因扣除的,乙方应及时补足。

4、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如有结余的,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

六、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详见附件3。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是指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垂直运输费、垃圾清运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交付前的幕墙清洗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深化设计费用及相关的检测(幕墙四性试验等)、实验费(材料相容性实验等)等所有相关费用。本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指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完工后实际测量为准。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价款支付:

①本工程合同签订,工程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乙方应向甲方项目部递交《合同款支付申请表》(附件4),同时出具用于本项目石材幕墙加工材料(石材、钢结构等)的相关购销合同及料单,甲方于30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材料预付款。

②当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预估总价款10%后,从次月起,每月2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项目部递交《合同款支付申请表》(附件4)及有关证明材料,由甲方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初步审核结束后30日内按初步审核结果的70%向乙方支

付月进度款。

③当甲方累计向乙方支付的款项达到合同预估总价款的70%时,甲方暂停付款。

④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完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后,乙方应在15日内向甲方工程服务部提交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通过审查的甲方出具结算定案表。乙方向甲方项目部递交《合同款支付申请表》,甲方应于3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未通过审查的,甲方应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完毕。

⑤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两年后如有剩余的,由乙方向甲方项目部递交书面付款申请,并应当注明开户行及账号,甲方于30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⑥乙方未递交或未及时递交《合同款支付申请表》或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导致甲方未付款或未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设计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实际变更工程量以甲方签证为准,变更部分按照附件3中综合单价的相应的子目执行,综合单价中不含相同子目而含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执行,不含相同子目和类似子目单价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计价:

计价按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合同签订时配套使用的相关文件和施工期间相应时期的《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参照价执行,没有参照价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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